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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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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29 15:29:37 打印 字号: | |

    一、法律规定的范围: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养老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的;

    2、当事人为交通、医疗、工伤等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而本人生活确定困难的;

    3、当事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孤寡老人、孤儿的;、农村的“五保户”城市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因为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5、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如果要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如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

    对于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立案人员提出承办意见,经主管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诉讼费减免缓交的具体规定:

    诉讼费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一半;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因为诉讼费依法应当由败诉方负担,因此,在预交诉讼费时一般不予办理免交和减交手续。

 

 

责任编辑:常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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