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申请法院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标准交纳受理费。
10、破产案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不服的上诉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2、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3、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同一当事人又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受理费。
14、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不满1000元 0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0.0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0.0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0.0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005 10010
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额
15、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16、当事人对本市基层法院的一审裁判(含调解书)未上诉,该裁判生效后,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率
1 不满1000元 0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0.01 20
3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申请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额
三、申请执行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申请执行费(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在已执行款项中扣除)。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 率 速算增加率
1 1万元以下 50元/件 0
2 超1万元至50万元 0.005 0
3 50万元以上 0.001 2000
申请执行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加率
四、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
五、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在付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和交款的案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