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法院网讯
1999年,胡某等6人与原常德市鼎城区某供销社签署协议,取得了供销大厦7间门面10到15年不等的经营权。2002年9月,该供销社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04年3月,常德市某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通过公开竞买取得了供销大厦的所有权后,与胡某等6人就门面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胡某等6人一直占用门面,而家电公司则扣押了应付给6人的补偿款,由此导致纠纷。2009年1月,家电公司将胡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6人返还门面及赔偿财产损害,而胡某等6人则于2009年7月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家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案情虽不是特别复杂,但如果简单下判,很可能会造成新的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为此,承办法官决定争取将两案并案调解,以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在调解之初,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家电公司态度强硬,几次调解都以失败告终。但承办法官并不气馁,而是从当时双方态度的细微变化中看到了调解成功的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做通家电公司的工作。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等6人退还所占家电公司的门面,家电公司补偿给6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放弃要求6人赔偿门面租金损失的要求。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有力的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