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所在的法院分别审理了原告英子与被告连某及原告娟娟与被告卓某两起“老夫少妻”的离婚案,依法判决年仅25岁的英子与49岁的连某及年仅31岁的娟娟与55岁的卓某离婚,各自所生孩子均由女方带养。
2004年6月,临澧籍女子英子与广东东莞“老板”连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次年登记结婚,当年5月,英子与连某生育两孪生女。此后,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尤其是在英子得知连某经济状况名不符实后,夫妻关系恶化,连某于2008年2月起下落不明。2000年11月,年仅22岁临澧女子娟娟与46岁的台湾籍“老板”卓某经人介绍相识,娟娟也因爱慕卓某的台湾籍“老板”身份和赴台定居的许诺,与其结婚生女。2003年,又因卓某没有娟娟所想像的经济条件,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分居生活。2006年5月,卓某下落不明。该院通过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两案,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类似的案例并非仅此两例,不顾婚姻基础,甚至不管年龄和生理上的差异,爱慕虚荣,为追求物质享受而与他人结合,不惜用青春去赌明天,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