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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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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0-08-05 09:40:00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近些年来,在刑事审判中,来自不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受害人等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纷纷出现,这些源自法定职责或不同的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准确量刑和公正裁判。现就各类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

    一、提出量刑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多而滥

    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对被告人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提出具体的刑罚期限,或提出某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2、公安侦查机关的量刑建议。公安侦查机关对已经交付审判的刑事公诉案件,往往从被告人自首或被抓获的经过,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向法院补充陈述案件事实,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发落。

    3、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量刑建议。刑事案件受害人以被告人附带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4、被告人原所在单位或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量刑建议。上述单位往往以被告人在犯罪前表现一贯很好,或家庭经济负担重,上有年迈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子女,而被告人又是家庭中的主要或唯一的劳动力,纷纷主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对该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被告人居住地的亲友、熟人和一部分群众等出于个人感情或其他原因,以集体签名、案手印的方式,纷纷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请求,即提出量刑建议。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缘由各不相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时,对案件处理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是为了确保对被告人罚当其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属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公安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罪重的相关证据,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行驶侦查权,在案件交付审判后,往往处于弥补侦查过程中的某些瑕疵,或减少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对抗情绪等原因,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案件受害人原本处于与被告人利益冲突与对抗的地位,出于被告人对其经济损失的适当赔偿的原因,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或是担心被告人日后报复等,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原所在单位、所在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主要是出于对被告人的同情,或是单位领导与同事对被告人的个人感情,或是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后(特别是被判处较长刑期的刑罚后)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会成为基层组织的负担等原因。

各类要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建议,或许能成为审判人员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依法打击犯罪甚至放纵犯罪的裁判借口,滋生司法腐败,危害司法公正,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三、对规范量刑建议的建议

    1、严格区分诉讼证据与对案件处理的量刑建议。所谓量刑建议就是公诉机关根据案件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而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供法院审判参考,这种意见和建议并不得妨碍法院的独立裁判。法院处理各类量刑建议时,除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外,公安侦查机关、其他基层组织和个人对案件的陈述和意见均只能视为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对待,其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特别是量刑的建议,并不能作为审判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

    2、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系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就其本质而言,仅是一种建议权,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的裁判没有约束力,其建议不得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学识和审判经验独立作出裁判,对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在起诉书中概括性的提出量刑建议,法庭调查结束,量刑建议一般由主诉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提出,公诉人经过与被告人出具的证据充分质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经过法庭审理查明后,公诉人在论证被告人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发表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意见,供法庭裁量刑罚时参考。

3、同等对待量刑建议权与辩护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辩护方有权进行及时的反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量刑辩护意见。法官对辩护方所提出的异议或量刑意见应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同等对待,并给予同等的重视,不得歧视和偏袒,更不得置之不理,从而充分保护被给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使案件的量刑罚当其罪、案件的审理客观公正。

 

来源:临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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