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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公正是衡量能动司法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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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 凌  发布时间:2010-09-01 13:42:10 打印 字号: | |

 

无论是传统司法,还是当下司法,老百姓最关心的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他们的正当诉讼权益得以保障和实现。

平等对待每位当事人。法官要有一颗平常心,诉讼中,不能受当事人的身份特性以及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以饱满的热情招呼他们,尽量对他们进行明确而详细的法律释明。法官不能有偏见,要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予以详细、充分的辩法析理,使各方感受到公正的待遇,从而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重视当事人每一呼声。法院要组织法官经常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广泛征求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在审理程序、案件处理、廉政建设、执法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类似活动,查找出办案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规范、不科学、不合法的行为,有的放矢开展整改工作。针对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促使司法活动及时、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支持当事人合理诉求。法官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办案,为人民群众心贴心地办案。诉讼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群众的有些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反映到立法中的情形,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弥补法律缺陷,进行适当的救济。这就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况,把司法人民性和法律有限性进行有机组合,对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或是说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公正的裁决或处理,从而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能动司法就是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其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只有牢牢把握了这一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来源:津市法院
责任编辑:粟 伟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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