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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动司法的点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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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恒胜 黄晓玲  发布时间:2010-09-29 11:22:11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随后,部分法院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系列能动司法活动,有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延伸司法服务领域;有的为政府招商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审查重点项目的合同;有的参与政府拆迁活动;有的走访重点企业,主动为重点银行清收贷款。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党委、政府、企业的首肯。但也令人担心法院或法官盲动司法,破坏司法的中立性,损害司法公正;担心法院及法官以能动司法为名,帮助政府及强势企业损害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动司法成为盲动司法。

人民法院的主业是审判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提供良好的保障;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交易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只有积极、稳妥地行使上述的审判权,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使命。可见,能动地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客观基础;偏离了审判权的界限而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迷失方向,主业就有可能荒废,能动司法也走不了多远。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纠纷多而复杂,人民法院没有能力解决所有问题,若以能动司法的方式发挥服务稳定的功能,就应体现在积极疏导社会矛盾,让社会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尽可能利用审判权平衡各方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创制利益平衡的规则,这样的服务稳定才会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充分运用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的精神,发挥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充分考虑政策、习惯、民俗、伦理道德、公众情感等因素,正确认定事实,通过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现实,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运用法律方法而且通过协调、动员其他社会力量、调动其他社会资源等办法真正解决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司法的亲民度和公信度,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

 

责任编辑:杨恒胜 黄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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