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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还是“先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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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 琴 马桂芳  发布时间:2010-12-12 18:52:32 打印 字号: | |

 

2007年,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由于拒不签字同意医院对其已怀孕九个月的妻子进行剖腹产手术,导致其妻子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时隔三年,广东一李姓女子不顾大出血危险拒绝医院剖腹产手术,坚持自然分娩,最后医院在家人的签字后,强行对女子进行了剖腹手术。医院在面对患者生命危急时,到底是应该先征得患者同意再实施手术,还是应该先挽救患者的生命?

自由从法律意义上讲指人的权利,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可以无限制地干预别人。为了更好的实施自由,国家引入法律作为保证其实现的工具。把责任与自由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责任要求自由主体自身在平等状态下实施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肖志军在妻子危难,医院明确告之病情危重时刻拒不同意手术,其表达的所谓自由意愿已危害到了刘丽云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作为以救死扶伤为执业宗旨的医疗机构,具备了抢救患者的一切条件,却固守成规,眼睁睁放弃患者的生命,可为而不为。虽然医院无权强迫患者和患者家属接受治疗,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相关法律制定的初衷应以保障患者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医院不能死守条规,而应适时地作出价值判断。

在德国,手术前要求签字,按患者是否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区分不同情形,并且将医院和医生见死不救的行为用刑法规制。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只是条文中的不能两字似乎过于笼统,是客观上征求不到患者或亲属的意见,还是患者或亲属因受主观意愿影响,认识不到情况的危急性不给予意见?实际操作中只有不能两字的指引肯定会给医院带来不一样的理解。因此,我们不能说医院在没得到肖志军的签字拒绝手术是完全错的,也不能说医院不顾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完全正确。改革开放我们一直在路上,以粗线条的姿态向前奔跑,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我们已经迈出了一小步,而现实中纷乱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不断出现的法律条文无法设定的情形,同时在提醒和警示我们,在一路向前奔跑的路上不要忘了拿起显微镜看看我们曾经走过的路,为现行法律查漏补缺,好给患者和医院有更明确的指引,好让医院在手术和签字前不难选择。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粟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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