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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司法路漫漫 吾将慎思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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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 敏  发布时间:2011-05-16 15:55:06 打印 字号: | |

 

哲学家康德曾说过:“在这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品德。”这句话曾一直是我的座右铭,如今,作为一名新进法院干警,我对这句话有了新的理解,那就是: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唯有两样东西常常让我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每一位当事人为寻求公平正义而满怀期待的眼睛,一是每一位当事人享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后那灿烂的笑脸。

去年,我有幸成为法院系统的一分子,在基层法院里,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每天要打交道的都是遇到纠纷来寻求司法救济的普通老百姓,也正是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由衷地体会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中“人民”二字承载了人民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

当今中国正坚定地向法治社会迈进,正处于社会转型、利益重组过程中,也正处于各种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在这瞬息万变、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的社会,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不变的则是司法为民。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不可能背离法律、情理和事理,才可能真正定分止争。

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腔作势的口号,它需要我们法官这个集体身体力行,需要我们慎思谨行之。

切实做到司法为民,首先要慎思。

一要慎思审判权从何来。审判权属于国家权力,而在中国,国家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天赋也不是自封的。深怀爱民之心、为民司法,是法官的天职。法官心中只有铭记这一点才能做到司法的天平不偏不倚。二要慎思如何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期待。法官要查清事实、判断证据、用准法律,具备一名法官的基本专业素质。三要慎思如何用好审判权。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仅在于生成一纸判决,是通过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来化解矛盾。要尽量地多做调解工作,但调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放下法官架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便利的审判方式、看得见的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来居中化解纠纷、平息矛盾。

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其次要谨行。

一要躬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事法官这个职业更应该遵循这个道理。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官办案不应仅是在办公室、查阅法条和书面文件来判判案,而应该走出去,走到群众中去,了解民情社意,知晓社会常识,明了群众困难,倾听群众呼声,这样才会把法律运用到人民的心坎上,真正为人民解决困难。

二要勤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伟大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对日复一日平凡甚至琐碎的工作毫不懈怠,就是在一个个案件中练就一张“婆婆嘴”、一颗“慈母心”和一双“蚂蚁腿”,直到将问题解决。而我刚到法院不久,更要勤奋努力,多向领导和同事学习,并将精力充沛地面对每一个困难与挑战,努力成长为一名德才兼备的法官,以司法为民作为终身的座右铭。

三要谨言慎行。法官职业是一门神圣的职业,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应该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来约束自己。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加强自身修养。因为一个道德高尚的法官不可能不是一名心系群众、为民司法的法官。

加入法官这个群体,为民司法的道路是漫长的,恒心、耐心、爱心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已经准备好,并将不断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粟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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