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
——《三字经》
引言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法律是静止的社会规范,不能自动对社会关系起调节作用,法律最终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公正廉洁是法治的基石,没有公正廉洁的牢固支撑,就不可能筑起法治的大厦。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已经不仅仅满足于结论的公正。过程的公正、公开、廉洁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翻开报纸,铺天盖地的是公正,监督,廉洁。在今年2月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组织的“2011年你最关注的十大问题”大型网络调查中,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仅次于“社会保障”的第二大关注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执掌着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法官的任何不中立行为,都是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如果法官泯灭道德良知、抛处公平正义,甚至徇私枉法,肆意践踏法律,那么,无论法律体系如何完善、科学,法治社会依然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法官的一言一行被人们关注着,法官的工作处在众目睽睽之下,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稍有不慎,就会引来舆论的谴责。特别是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别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成为击穿社会底线的行为,被人们有选择的议论着,无意中放大着,使法官队伍也受到了深深的伤害。
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国家和法院系统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制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还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司法巡查”制度,强化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从“八不准”,到“十三个不得为”,再到“五个严禁”,真正是三令五申,其用心良苦,可见一斑。总之,规范法官行为、防止司法腐败的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
我们的制度不可谓不全,责任不可谓不细,措施不可谓不力,惩处不可谓不严。从制度上来看,我们对司法腐败已经实行“零容忍”的态度。然而实际情况却与社会对司法廉洁的期望相去甚远,反而出现了一些更加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高级法官因为司法腐败被判处刑罚的现象。
由此看来,我们缺的不是制度,而是执行制度的力度。当制度变成形式,再完美的制度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当制度仅仅只挂在墙上,便成了门上的秦叔宝、尉迟恭。
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执行。通常我们的制度在出台后,多是从上到下开会学习,然后是宣传报道,最后不了了之。执行制度首先是大张旗鼓,然后是敲锣打鼓,最后是偃旗息鼓,不能持之以恒。为什么严谨的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呢?因为我们的良知在沉睡,价值观发生了混乱。
现实:金钱与道德的博弈,引发价值观的混乱
每天,打开电视,似乎所有的娱乐节目都在告诉我们,有钱就是幸福,有房有车就是幸福;各种造星活动告诉我们,要成名,不管是好名还是坏名都无所谓;打开电脑,充斥我们眼球的是奢侈品、拜金女、不雅照,一边是富人的声色犬马,一边是穷人的食不果腹;一边打击黑煤窑、黑心米、黑医药,一边层出不穷的出现皮革奶、牛肉膏、染色馒头……因此,什么腐败,行贿受贿,包二奶、养小三都见怪不怪了。现实告诉我们,现在社会就是这个样子,“有钱能使鬼推磨”、“马无夜草不肥”,只要不被抓到就行,抓到的都是“背时”的,都是小喽??/SPAN>,都是没有后台的。金钱似乎成了判断一切的标准,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混乱。
法官生活在真实的社会中,不能不吃五谷杂粮,不能不接触社会,而且法官接触的社会面比较复杂,一般打官司的人往往是用常规的方法不能解决问题了,才到法庭要求处理。因此法官听到的、看到的大都是打架、扯皮,人与人之间的尔虞我诈、明争暗斗,日复一日的接触社会阴暗面,使得法官的心理压力增大;又因为案多人少,法官每天埋在工作中,没有时间也没有办法和精力排泄压力;法官的学历要求高,待遇却不如行政干部,不如国有企业职工,不如个体户;同样是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官一年的收入还不如律师代理一个案件的收入,因此法官容易心理失衡。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法官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产生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
观察:教育缺位引发良知的缺失
我们在生活中学习着在社会上立足的简捷的途径,被动的适应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信息不断地刺激着我们的大脑,潜移默化着我们的观念,慢慢改变着我们以前在学校接受的传统的正规的教育:作秀、潜规则,拜金主义、炒作。人们看到的只是金钱和物质的消费,仿佛这个时代只有经济利益的驱动。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太快,工作太忙,诱惑太多。为什么以前我们的物资生活匮乏的年代,人们能安居乐业,积极工作。现代社会物资丰富了,我们却普遍愤世嫉俗,感觉不到幸福,如此浮躁呢?究其原因,是缺乏教育。
因为缺乏教育,我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混乱:在今天这个既经济又实惠的社会里,扎扎实实做事的人少了,诚诚恳恳待人的不多了,而找关系、走门路,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人多了。只要能赚钱,已经不顾礼义廉耻了:制假卖假、制毒贩毒等越来越多,“笑贫不笑娼”,拜金女居然火了。就连北师大教授也称“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身价(家)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中国优良的传统道德观念正慢慢丢失。
因为缺乏教育,国人的良知正被金钱吞噬:从毒奶粉、地沟油,进而到苏丹红、瘦肉精,然后是染色馒头,从吃的到用的,从食品到药品,从生存的到救命的,无不充斥着假冒伪劣。当今人们尽情诠释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却忘了“君子爱财取之以道”!难怪温家宝总理痛斥“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因为教育的缺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人们日渐感到身心疲惫。我们普遍缺乏信任感,缺乏安全感、缺乏幸福感。
法官队伍也一样。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知识不断更新,法学知识不断拓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我们只顾注重案件的数量,案件的质量,疲于应付各种检查、考核,法官队伍管理的行政化,使得法官不可能仅仅只把法律当成自己的上司,我们的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接受教育。有的也只是为了提高专业知识和审判工作的需要的短期“快餐式”培训。这种培训基本上是法律知识和条文的理解,这种培训只能做到对知识的查漏补缺,而不能提高法官的全面素质。现在,涉诉上访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官被伤害、甚至被杀的案例越来越多,证明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越来越低,法官和群众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法官队伍素质的良莠不齐。
诠释:加强教育,唤醒良心良知,提升素质。
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说得好,“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好的制度是外因,自身的素质是内因。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还必须依靠法官自身的素质。怎样才能提升我们的素质?有人说,真正能监督我们一举一动的,只有我们自己的良心。我认为,只有加强教育,唤醒良知,才能真正提升自己的素质。
一、加强良知教育
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良心是公正、仁慈原则的内化;良心是道德秩序的保证;良心以公正与仁慈为基本准则,又对公正与仁慈原则的落实有支持作用。良知是是天赋的道德观念。用比较禅的语言来讲,良知就是知耻、知愧、知恩、知足。
知耻是道德的自觉。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说过:“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知耻,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论语》则认为“知耻近乎勇”。
知愧是人生的一种境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知愧而会忏悔,知愧而更努力。人生的最高境界,就是问心无愧。佛家崇尚“心安茅屋稳,性定菜根香”。良心的安稳比任何物质利益都应该值得珍视。
知恩是人性的一种证明,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反省和成熟。中国自古便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人敬我一尺,我还人一丈”、“吃水不忘挖井人”之说。
知足是人生的一种姿态。增广贤文里说“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广厦千间,夜眠八尺。”老子曰“知足常足,终身不辱;知止常止,终身不耻。”巴尔扎克说“贪心好比一个套结,把人的心越套越紧,结果把理智闭塞了。”古人云:知足者贫贱亦乐,不知足者富贵亦忧。如果能明白“一饱之需,何必八珍九鼎?七尺之躯,安用千门万户?”就容易知足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认为: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和保障,司法良知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起码素质。他甚至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法官的司法良知比法律知识更重要。
二、加强信仰教育
作为法官,一要有所敬畏;二要有信仰。我们是人民的法官,应当敬畏法律,应当信仰“为人民服务”。
首先,法官应敬畏法律。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人类社会演进的实践表明,法治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
敬畏法律,是因为法律是保护和救济无辜者、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是限制政府权力、约束官员恣意妄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枷锁。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敬畏法律,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珍惜。敬畏法律是信仰法律的必由之路。只有在法律职业人首先学会如何敬畏法律时,广大社会群众才会懂得如何更好地敬畏法律并遵守法律。法官只有敬畏法律才能崇尚法律,只有敬畏法律才能敬畏责任,只有敬畏法律才能带动内心的理性自律,只有敬畏法律才会自觉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法官应该信仰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毛泽东就有过明确的表述:“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我们要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党人学习,当人民的勤务员,做人民大众的“牛”,正如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中说的“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只要我们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会有法官的不公正、不廉洁,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就不会有层出不穷的涉法上访,也就不会有法官和群众的对立,更不会出现法官被当事人伤害的极端案例了。
三、加强人文教育
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体现了执政党对人的关怀、社会对人的关爱,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已经开始关心人内心的感受,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
人文素质是指人们在人文方面所具有的综合品质或达到的发展程度,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人文精神是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观照。人文精神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种文化活动的内在灵魂与生命。人文精神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也就是说,要把人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要尊重人的价值。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保障人权,就是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永远把百姓冷暖挂心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的权利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使人的权利获得最大限度保护,因此法官在司法中应当遵循人文精神,具有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四、加强幸福感教育
现代社会的人们因为爱比较、缺乏信念、不善于发现阳光面、不知道奉献、不知足和相互不信任,使人们普遍感受不到幸福。幸福是一种教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持久智慧。幸福的关键是诚信信任。幸福和情商无关,但却和战胜自我,克服自私,为他人着想等密切关联,持久深刻的幸福能让生命拥有崇高的目标,并附有意义和价值。
我们应该创造幸福,而不是消费幸福。我们要做到降低自己的欲望,不盲目攀比、追逐虚荣,以知足的心态面对生活;我们要乐于助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要懂得,平安健康才是真正的幸福。
五、加强岗位自豪感、认同感、归宿感、责任感教育
要增强法官的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观念。现在有些岗位上的人对法院缺乏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身在曹营心在汉”,虽然人在法院工作,但并没有把自己看成是法院的人或觉得自己在法院身份低微没有前途,而没有把自己在法院所从事的职业当成是事业去追求。所谓责任感,是对普遍道德规范的遵守。当我们对工作充满责任感时,就能从中学到更多的知识,积累更多的经验,就能从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找到快乐。责任感是我们战胜工作中诸多困难的强大精神力量。适当的自豪感将有助于引导人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正视自己所取得的成绩和所面临的困难,客观而准确地看待他人的能力、地位及财富,既不能因自己一时的幸运而狂妄自大,也不因自己一时的失败而悲观失望;真正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建立认同感能够开启人内心深处的力量和价值源泉。归宿感就是那种回到家的感觉,家里安全、放松,有关爱、认同、包容、和谐与温暖,家里可以疗养我们的身心,没有那种担心、暂住、寄人篱下的逃离感。应当从政治上、经济上切实提高法官的待遇,加强归宿感和自豪感的教育。
结语
德国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被冠以了炫丽的称号,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是的,法官也是人,但不是普通的人,他的一切行为关系到法官职业的形象,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建设,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立。人一旦成为法官就必须受其形象的制约,做法官就得舍弃一些自由,普通人能够做的事情,法官有些就不能做。人的品行需要时时锻炼,就像树需要经常修剪一样,法官更应该经常加强学习,时时鞭策自己,让我们的良知不会沉睡。
爱尔维希断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在法官必须具备的所有品行中,公正居于首位,只有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陶行知说,“把自己的私德健全起来,建筑起‘人格长城’来。由私德的健全,而扩大公德的效用,来为集体谋利益。” 高尚的道德能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获得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只有做到象法国孟德斯鸠所说“品德,应该是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真正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一个完美的人,在配以相关的法学知识,才配得上法官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