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第一次随庭长跨省办案,汽车行使在高速公路上,两边的树飞快地向后奔去,此刻怀着一颗激动而忐忑的心,却拖着一副疲惫的身体。兴奋的是第一次去这么远办案,还是第一次直接到监狱去,但是十来个小时的车程让我感觉到并非轻松。
为了节约时间,不影响正常工作,申庭长决定我们周日从单位出发,晚上赶到广东韶关,周一上午开庭审案,当天即可返回。我对此曾有疑问,“民事诉讼法上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可以缺席审理,为什么还要跑这么远?”申庭长拍拍我的肩膀,语重心长地告诉我:“缺席审判在法律上固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作为一名服刑人员,他也有应诉和辩解的权利,缺席审判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对以后该案的执行等会留下问题。定纷止争是我们的目的,和谐司法更有利于社会。我们辛苦一点是应该的。”
当日晚上,我们在招待所住宿一晚后,次日上午,来到了广东省北江监狱,受到了狱警们的热情接待。在履行完一系列手续后,我们看到了本案的被告人雷某某(应在2009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进行简单地整理后,我们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某于1999年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在2003年2月21日生育女儿胡某某,但在被告获刑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胡某诉请法院判令由原告抚养。原以为简单的案情会很快得到解决,但被告却始终认为由原告抚养后,就是解除了他们父女关系,等到他刑满释放后不能认女儿,坚决不同意调解,说“法律是讲公正的,你们有什么权利把我的女儿给她”。考虑到被告缺乏法律知识,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我们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和细致地法律宣传。在弄懂明白女儿由原告抚养是为了她更好地成长,而不是解除他们的父女关系后,雷某某便表示同意和解。经过一番苦口婆心地说理析法,终于使案件圆满结束。雷某某和胡某对我们一直耐心做调解工作表示感谢,监狱长说:“原来法院调解也是个细致活!”
我们踏上了回来的旅途,也许是因为工作圆满结束使得心情变得轻松,已经没有千里奔波的疲惫。当我们再一次站在熟悉的澧县法院门口时,我感觉到心灵的充实,感觉我们无愧于佩戴的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