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发生凶案,迅速抓到杀人嫌犯,证人、证言一应俱全,就是他干的,他无论如何喊冤都没人听。可他确实是冤枉的。侥幸逃离的真凶也良心难受,于是他去向一个神父忏悔,说出来后,果然好多了。可是神父受不了了,他只好去向另一个神父忏悔,以缓解自己承受的压力。每个知道这个邪恶秘密的神父都去找另一个神父忏悔,最后,全国的神父都知道了这个秘密。当然,他们每个人都严守忏悔者的秘密,所以法官无法得知真相。行刑的那一天,那个被冤枉的人哭着对神父说:真不是我干的……神父说:孩子,我早知道不是你干的。
这个故事我每看一次就难受一次,但它却将个案正义向程序正义的妥协演绎到了极致:听人忏悔的人必须保守他人的秘密,这样忏悔制度才能保存,这就是忏悔的程序正义。这有点类似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律师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掌握当事人的很多秘密,如果将这些秘密公开,可能很多案件都会真想大白,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这样之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将不再有信任可言,律师的工作将无法展开,律师制度也将不复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个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博弈。
这个故事让人自然而然地想到世界闻名的辛普森案件。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死他的妻子,我想这已经是个不容争辩的事实,除了傻子大家心里都亮堂得不得了。但是因为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虽然法院判了他天价的民事赔偿金,但他逃脱刑事制裁也是事实。这可以说是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妥协的最典型案例之一,也是“毒树之果”原则的最佳实践。霍姆斯大法官创立的这项原则对警方办案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产生了严重的挑战,但是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美国社会已经接受了这项规则。在辛普森的这件案子中,审判法官跟美国的民众就好比是“好人陷阱”中的神父,他们都知道是辛普森杀死了他的妻子,然而因为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为了程序正义,他们不得不承认辛普森在法律上无罪。
在中国,“两院三部”虽然在2010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然而这项规则要得到彻底的实行和普遍的认可还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只不过,因为司法权威的差异,实体正义让渡程序正义的案件在美国或许会让民众扼腕,但一般不会质疑到司法程序的不公;然而在中国,一旦出现公众无法接受的判决,动辄就怀疑到裁判法官的操守问题,然后只要发动网络舆论,就会出现舆论要挟司法,法官被迫妥协让步的情况。其实,法治的建设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官虽然是法治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但是他们的工作也需要民众的理解和配合。国家在努力,加大投入完善法官的选任和监督制度;法院在努力,加强法院干警的职业伦理教育和专业素质修养;法官也在努力,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增强职业素养,那么,作为法治受益者的民众是不是也应该努力,努力相信法院法官,相信他们在努力,相信他们确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