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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关注司法,毁损还是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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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1-07-31 19:24:51 打印 字号: | |

 

2009516,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强奸、杀害。2010715,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与“死缓”,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73中国网)。无独有偶,200861830岁的赛锐在向云南昭通卫校21岁女孩吴倩求爱被拒绝,便连刺其27刀致吴倩死亡。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云南高院二审以本案系情感纠纷为由改判死缓,再次引发舆论热议。(721人民网)

社会舆论作为对国家机关依法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享有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以司法机关需要权威为由拒绝社会舆论对裁判的批评,显然是将舆论监督排斥在对司法监督的大门之外,其结果,司法不公的现象难以被监督,可能出现的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导致社会公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司法权威何以建立?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赛锐故意杀人案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因为社会公众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都认为,两起案件均被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严重违背情理、法理,不能不让人产生诸多质疑。

舆论聚焦并非空隙来风

年轻的姐弟?z,姐姐被凶手李昌奎残忍的先奸后杀,弟弟被活生生摔死,卫校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拒绝凶手赛锐的骚扰被连刺27刀残忍杀害。如此丧心病狂的惨案均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却在二审法院戏剧性地获得了“免死金牌”。究竟是我国刑法制度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公共舆论出了偏差?这不能不让人深思,让舆论关注。上述两案二审改判首先是不合情理。司法机关办案所依据的是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国家法律,而刑法的制定与修改更为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此职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该条规定,死刑是对故意杀人严重犯罪的首先选择,“少杀、慎杀”理念成为判案依据,作为严重犯罪的“免死金牌”甚是荒唐。最高人民法院20102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缓”,只有应当判处死刑并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不立即执行的才可判处“死缓”,而什么是“罪当处死可不立即执行”?如此人命关天的重大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解释。 因此,上述两案改判“死缓”严重违背法理。

保障司法公正,舆论关注不能缺位

舆论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意愿,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众的普遍呼声,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裁判刑事案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靠什么检验?当然只能是社会公众。因此,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舆论关注与监督不能缺位。纵观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和赛锐故意杀人案,如此残忍的犯罪居然能免死,其理由就是“少杀、慎杀”理念和减少社会对立面。殊不知对罪恶的宽恕,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极大漠视。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个朴素的道理,在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中国早已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被依法处死,其本人和亲属根据法律和常理均应认为其罪有应得,甚至死有余辜,又何以产生对政法机关、对社会的对立面?相反,容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受极刑追究,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是极大的伤害,受害人及其亲属也会因此引发对社会极端不公的认识和对社会的极端仇视,众多富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社会公众也会因此疑虑重重,并产生对司法机关和社会法治的失望情绪。关注、监督和评价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加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舆论监督,让司法更有权威

舆论只是放大镜或探照灯,让有权威的司法更加凸显司法权威于社会公众,让违法和失当的裁判及时暴露在社会公众的视野,让本应公开的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进行。201167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连刺八刀致人死亡的罪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法院认定:罪犯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舆论对其予以高度关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公开透明,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高度信任和满意,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司法的权威性也从个案中得到了体现。当司法机关所有的案件审判或审判结果普遍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当违法、失当的裁判不再发生或减少到极限,则社会公众便不再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案件裁判的结果就会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司法的权威性由此树立。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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