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是由原常德市石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的下岗职工于2002年筹资组建,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生产经营白炭黑系列产品、水玻璃和硅溶胶。因多种因素制约,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然企业转产磷溶胶后盈利能力强,市场前景看好。故石门县人民法院2008年4月25日裁定受理了其重整申请,准许其进入了重整程序;并从常德市法院系统3家破产清算机构名册中选择有实践经验并邻近石门县的常德市公正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重整管理人。三江化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进行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招商融资及启动生产经营。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抵押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都不同意三江化工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根据三江化工公司的请求,同意申请重整人与各债权组继续协商,并继续招商引资和启动生产经营。2009年5月26日抵押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鉴于重整无望,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并继续指定常德市公正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常德市公正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后,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勤勉尽职,紧扣主题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委托审计企业资产负债,对企业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审计报告,到2009年6月22日止确认公司资产总额为306.26万元,负债总额为698.66万元,资不抵债392.40万元。其次,委托评估企业资产,确保资产变现 “水涨船高”。评估报告显示:资产总额为284.58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108.9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物)评估值为150.48万元;园林绿化评估值为25.20万元。抵押物评估值占总评估值的52.88%。第三,继续审核申报债权,确保申报债权额“精确无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有债权人资格的债权人为8户,有效债权额为733.31万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确认债权人(含登记债权)24户,债权总额为825.35万元,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效债权额增加了92.04万元。第四,精心组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保证各项审议事项“万无一失”。在2011年1月7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向会议提交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等五项事宜得到了与会24户债权人的全票通过。法院裁定报告合法有效,并准予管理人按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2011年1月20日石门县信用合作联社领取了抵押债权清偿款169.2万元;43名企业职工领取了72.84万元受偿款(100%的清偿率);10名普通债权人按1.81%的清偿率领取了总额为10.万元受偿款。至此,三江化工公司重整失败后转入破产清算获得了圆满成功。这是常德市公正清算有限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下,认真负责,靠勇气和智慧破解难题,成功处理的我市首例破产新型案件,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好评,2011年1月22日《常德晚报》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1年6月2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征集为破产重组案件典型案例。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认真搞好企业资产变现,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案大到厂房设备、小到破铜烂铁的处理都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进行,每一次财产变现都采取了公开竞价方式,不能通过拍卖变现的则制定其他具体可行的变现方案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企业职工对变卖竞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2009年9月16日管理人在法院和职工代表的监督下,以8.1万元的最高报价公开变卖了存放在公司仓库的报废零配件和废旧钢材。
第二、涉及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等重大问题主动向政府汇报,求得支持。2010年5月6日,管理人向石门县政府呈报了《关于申请变更石门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处置方案的请示》,得到了大力支持,政府以大大高于拍卖保留价收储了该宗土地,2010年10月8日管理人与石门县土地收储中心、石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签订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管理人收取了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320万元。
第三、准确确认职工债权与清偿情况。三江化工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只确认0.96万元职工债权。会后,企业职工联名向管理人申请要求优先清偿公司所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垫付的费用共计76万元。管理人收到职工申请报告后,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安排专人到市、县两级社保和医疗部门咨询,查阅了职工缴纳“两保”的有关资料。针对职工欠保时间长、部分职工本人补保标准不一、办理保险单位不统一的情况,管理人依据职工每年应交“两保”标准和本人交保基数以及应付保时间计算出了职工应清偿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编制了清偿职工债权花名册,在公司所在地公示两次后,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72.84万元,清偿率为100%。其中清偿职工养老保险金15.2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金9.70万元都全额支付给了职工,再由职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劳动部门补交“两保”。体现了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又简化了纷繁复杂的手续。得到了职工的肯定。
第四、合理处理债务人擅卖资产问题。三江化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部分职工向管理人提出了对债务人股东擅自变卖企业设备的收支进行清理的要求,管理人就此事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变卖设备的时间为2008年1月前,变卖款为4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本应追回债务人变卖的财产收入。但在清理资金去向时发现变现收入主要用于退还职工的集资款、补发职工工资、为退休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尚余1.3万元已由公司用于重整费用。管理人将调查结果向职工代表进行了通报,得到了职工代表的理解,并书面报告县法院同意,未将这48万元收入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