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工资条例》宁缺勿滥
分享到:
作者:赵阳娟  发布时间:2011-08-31 08:21:26 打印 字号: | |

 

公众期待已久的《工资条例》经过长达三年酝酿后,各方利益冲突仍相峙不下,被确认难产。在强势部门利益博弈如火如荼火热进行时,有谁关注过地处弱势地位的一线职工们的真正心声呢?然条例的再度难产却引爆舆论。

《工资条例》核心的内容是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均直接关切职工利益,该条例的制定中却鲜有一线职工的发声。总工会呼吁声亦软弱无力,难与国资委、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这些强势部门抗衡。故打捞一线职工的声音,对于科学客观制定《工资条例》尤显重要。

立法博弈的优点在于使利益攸关方地位平等,从而保障相应立法出台后的顺利实施。据悉,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了来自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反对;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难过国企关。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无法得到保障,令人失望。职工工资的调整比例,劳务派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这些问题均触动资方奶酪,这些问题使得资方极力反对而导致立法暂时搁浅。条例的核心问题各方未趋一致,说明条例出台的时机尚未成熟,立法机关持审慎的态度难产条例方向是正确的。

再度难产,不一定是坏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的法律文件还是应孕育十月,待时机、条件均成熟时再顺产,这般才能生出健康宝贝。有人评论说难产不如早产,对这种意见笔者极力反对。早产不利于法规的有效实施,极易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反而难以保障职工利益。特别是在这个社会矛盾多发且尖锐的年代,出台法规应慎之又慎,不能不负责任的一了之。如果心急火燎地出炉了,不能有效实施,沦为一纸空文,有何意义?《工资条例》仅酝酿三年而难产,舆论就炸开了锅,公众反应是否有点过激了?法律应宁缺勿滥。

三年对于出台一部法律文件时间不算长,《工资条例》只有经过各方科学合理的长期利益博弈下,解决相应的立法技术问题后再健康问世不是更好么?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曼丽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