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十五年如一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2010年以来,该院案件质量合格率达100%,优秀率分达98.9%。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我们抓审判工作,就是要抓案件质量,并且常抓不懈”。临澧县法院院长曾晓东如是说。
早在1994年,该院借鉴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经验,开全省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之先河,成立了案件质量控制办公室,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管的若干实施细则,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为提高质量管理的权威性,1996年,该院由审判委员会对全院办结案件进行逐一质量评查,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有效杜绝了质量评查中讲人情、怕担责等问题。至此,该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走上了日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使案件质量管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临澧县法院构建了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该院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案件质量管理方案》、《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集中评查、全面送检、一案一卡、交换意见和定期通报等操作规范。制度规定:全体评查人员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对全院上月所审、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人员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卡》,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详细记载;评查后,对个案问题当天与各业务庭局长及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当面督促整改,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召开干警大会集中评析,集中整改;评查结果做到了一月一小结,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讲评,年度一奖惩。
该院实行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庭室质控员、承办法官五级质量责任制。将案件质量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四五级为不合格案件。对年内办理了2件以上不合格案件的承办法官,除给予经济处罚、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影响职称职级外,还停止其一定期限的行使判决、裁定、决定权。对此,该院及时向县人大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支持法院该项举措。对不合格案件,该院除追究承办法官责任外,还追究相关庭局长和分管院长的责任;如果不合格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出现的,还要追究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若案件确有质量问题,但经评查未发现,而后经当事人上诉、申诉或检察机关抗诉改判,还要对评查人员追究与承办法官同等的质量责任。
自实施质量管理以来,该院共有干警39人次被经济处罚,6名法官分别被停止判决、裁定、决定权1至6个月,21名干警、5个业务庭因质量问题被取消了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共发现有缺陷案件113件,全部得到了及时纠正,确保无一件“次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