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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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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 妮  发布时间:2011-08-31 09:59:29 打印 字号: | |

 

法律信仰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而产生的心理感受,在行为上则体现为对法律过程的参与。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想,应该是一种为人们在内心里所确信的超越生命本身的价值,为维护其神圣性,人们甚至愿意自觉地付出生命代价。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人们的内心必须有这样一种向往神圣事物的情怀,有一颗敬畏真理的虔诚心灵。虽然我国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们都知道,要想成为法治国家,就得要法律被信仰,可事与愿违的是,我国目前的现状表明,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被信仰,原因如下:

首先,从根源上看,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而儒家文化的主旨则是要达到一个道德理想国度,即无为而治。由于没有像西方社会古希腊、罗马时代那样,奠定了把法律等同于正义、民主、权利的至上观念,没有经历西方法律推崇自然法、推崇契约理性精神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因而古往今来中国也就欠缺了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传统精神。虽然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曾宣扬过法的重要性,出现过法家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倡导,然而在人们的心目中,这种法只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刑法,其自身是没有公平、民主意味的。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其法;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肆无忌惮的破坏法律。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当然也很难升华为民众的信仰。

其次,中国人的思维观念中普遍存在重经验、重实体,轻理想、轻抽象的思维模式,推崇经世致用,怀疑主义和理性精神欠缺,宗教情结淡薄,终级关怀虚无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到底是利还是弊。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的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合理,政权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最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被信仰。人类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隐含着难题和危机,连法治也不例外。人大代表并不一定就能忠实表达民意,许多形式上的平等并不代表实质上的平等。法治只是一种相对的,它也有局限性,法律只不过是凭借人类追求秩序和可预期的观念而发生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它存在的局限性主要有:1、法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无法及于人的内心活动;2、法律制裁只能依靠强制力;3、法律规则无法自动运行,只能求助于外部力量,不免受制于外部条件,包括人、物质条件、社会心理因素等等。

我们的民族几千年来从来没有诞生过一种能够抚慰人们心灵、给人们提供一种信念、价值准则和指导人们行为的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没有过信仰的传统。渲染中国人心灵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恰恰是世俗和功利的。人们敬畏的只是世俗世界的权势和虚无世界中与真理无涉的神灵。人们的内心精神空虚,没有信仰的维系,也没有崇高的尊严感。法律对于这样的人们来说,仅仅意味着一套强制性的、以暴力机器做监管后盾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一旦暴力监管的缺失,每个人都会毫无顾忌地破坏规则,去攫取利益。这也许就是德国人为什么能在深夜无人的街头驻等红灯,而在我国则很少会出现。我们当今所处的社会中,有许多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的现象,很多人说着谎话,做着违背规则的事。有话语权的人说着自己都不相信的话语或是制定自己都不能遵守的规则。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点我毫无保留的同意。但当法律远远滞后于时代,忽略了民众普遍要求变革的声音,这样的法律我们还应当信仰吗?对于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我们信仰,反之,就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促使其改变,这才是真正的信仰!法律的被信仰,必须是全民的信仰,这个决不是平民的民,而应该是公民的民,法律如果成为一部分人玩弄的工具,却要求另一部分人去绝对信仰,后果必然是失去信仰!

我国要实现法治,首先要让人们对法律有所信仰,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法,只有真正体现正义、保护人权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另外,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要树立守法观念,这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最后,为了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意识,并进而形成法律信仰观,政府要由上而下对法律进行普及、宣传和推动,通过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由此加速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生长,催使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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