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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办案铸法魂
——记汉寿县法院刑庭庭长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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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恩友 颜克新  发布时间:2011-09-06 08:48:58 打印 字号: | |

 

他没有如山的伟岸,也没有似水的灵性,却是一位貌不惊人连年被评为“五星干警”的法官;

他多年如一日的辛勤耕耘,无私奉献,践行了他忠于法律一心为民的诺言;在任法庭庭长期间审结的327案件,无一上诉、无一超期、无一不合格、无一投诉,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100%

他先后被常德市政府、市政法委评为“模范法官”、“全能法官”;

在法院工作以来,他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和对人民的无比热爱,扎根基层,默默奉献,无怨无悔,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先后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一次;连续两年被市、县两级政法委评为“五星级政法干警”、被常德市政法委员会授予“全能法官”的荣誉称号。

他就是现任汉寿县法院刑庭庭长——高志宏。

19991月,一纸调令,将高志宏从经济庭调到蒋家嘴人民法庭任副庭长。一天上午,高志宏正在庭里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途接到父亲突发脑溢血住进医院病危的电话,他强忍着内心的悲痛,坚持开完了庭后才匆匆赶往医院。但为时已晚,父亲已经永远闭上了双眼,他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见着。事后母亲告诉他,父亲在弥留之际,不停地呼唤着他的名字。不能为父亲送终,是他心中对父亲永远的愧疚。事后每提及此事,他都负疚不已,但他不后悔,因为自古忠孝不能两全,他相信九泉之下的父亲一定会理解他的。

2002年,高志宏在全院激烈的竞争上岗中以占绝对优势的票数当选蒋家嘴法庭庭长。上任后,他狠抓内部管理,抓队伍、抓办案、抓建设,法庭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使法庭面貌焕然一新,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成为全院公认的先进法庭。他个人多次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多次受县政府嘉奖。

高志宏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忘我的无私奉献。每遇重案、难案,他都勇挑重担,并且出色完成任务。正是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每年都办出一些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案件。200259日,县纸厂4名正副厂长来法庭救援,反映该厂面临破产,处境维艰,连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难以发放,厂内怨声四起,部分特困职工准备集体上访。而与厂里有业务往来的重庆市“简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欠纸厂资金16万元,厂里曾派人索讨多次,对方不仅分文未给,反而以纸厂销给他们的“异型卷筒纸”质量低劣,造成其巨大损失为由,倒索20万元。接手该案后,高志宏一头扎进案卷材料中,通过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他领衔上阵,巧妙运用法律武器为纸厂一举收回11.73万元的“救命”款,厂方万分感激。

高志宏在办案的过程中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对凡有调解成功可能的就不轻易下判,着重在调解上下功夫,经过他手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最后都能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20056月,法庭受理了原告易某与被告刘某的离婚一案,被告刘某是个刑满释放人员,由于不满原告在他刑满释放回家不久就提出离婚,刘某在庭审时就表示如果判决离婚他就要实施报复。考虑到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抚、稳定和确保不出意外,合议庭合议宣布休庭后,高志宏与人民陪审员袁绍平多次上门去做被告刘某的工作,奉劝他不要意气用事、以身试法,念在夫妻一场,好合好散。由于他俩的不懈努力,坚冰终于融化。几天后该离婚案得以调解成功,此案曾在《常德晚报》显要位置报道。

办案中,高志宏信守“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树立了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大局着想的服务观;树立了坚持严格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他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廉洁奉公,司法为民,将严肃执法与人性化关怀相结合,让不少属贫弱群体的当事人深受感动。如2003年审结的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宋世伟离婚案,原告是一名身患心脏病的妇女,家境贫困,考虑到其贫、病交加,高志宏报呈院长同意免收原告受理费,案件审结后他租车前往帮助执行兑现,让王一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法官的温暖。

近年来,“打官司要找人”成了许多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但高志宏同志在办案过程中洁身自好,廉洁执法,时时处处用公正的言行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2008年他在办理一起“农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原告担心对方势力大,怕官司打不赢,就想请他吃饭拉关系,还几次送钱物给他。高志宏当即谢绝并告诉他,只要他有理就一定能胜诉,否则就是送座金山他也不会拿法律做交易。当胜诉的判决书送到原告手中时,原告感慨不已,逢人便说在高志宏这样的好法官手上打官司只要有理,无需送礼。

在任刑庭庭长前,高志宏常常把自己比喻为一片绿叶,而基层法庭,就是他赖以生存的根。他说,我这片绿叶啊,只有在层林尽染之时奉献出属于自己的这点绿,才能回报对根的深情厚意。任刑庭庭长后,他更是严格要求,要求全庭的人办的每一件案子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让每一个罪犯都罚当其罪!

这就是高志宏,一名忠于法律、心系万民、廉洁执法、不徇私情、视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为生命的法官、刑庭庭长。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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