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进法院工作办案以来,让我记忆犹新的一件离婚案件,如今想起,心里还久久地感觉温暖。
上午9点多立案,11时40分结案,这是在我参与办理的一百多件离婚案件中用时最短的第一次;双方进门时彼此不信任,最终握手言和了,这也是我办理离婚案件的第一次;离婚后还像亲人一样走出法院的,这更是我办理离婚案件中所见的第一次。
案件简单但具有特殊性,原、被告向法院反映,他们于2006年2月13日经登记结婚,2007年7月10日生一子,因婚前了解不多,婚生双方又各外出异地务工,聚少离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都同意离婚并就离婚事宜均达成协议。但原告不是本地人,离婚要求之一是婚生子离婚后必须随原告姓。由于不相信被告,担心一旦离婚后被告不予配合办理其子更改姓名的相关手续,而要求在法院处理此事。而被告觉得原告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可理喻。事实清楚,案件其实很简单,在了解原、被告来意后,当即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被告承诺当天下午就和原告一起去办理婚生子更名的相关手续,并表示结婚这么多年疏忽对原告及其子的关心照顾,主动提出补偿原告三万余元。原告也表示被告外出务工维护这个家庭也不容易,不要求被告对婚生子承担抚养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从互不信任变为互商互谅,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目送走出法院大门的一对已经离婚夫妻的背影,作为一名法官我感觉到由衷的欣慰,同时我也觉得利用法律这门独特的乐器奏出和谐之音是我们人民法官终身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