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把‘必须让小孩妈妈每年探望女儿两次’这项条款写进调解协议书里面,如果她不愿意回家探望,我可以把女儿带出来让她们母女见面,否则我不答应离婚!”李某眼含热泪,哽咽着说出了这几句话。
退庭后,我在门口看到了李某年仅两岁多的女儿小歆。面对要搂着自己合影留恋的妈妈,小歆感到很是陌生,因为她已经快两年没见到妈妈了。小歆抓着爷爷的小手怎么也不愿意放开。虽然她很想妈妈,但面对眼前这个妈妈却怎么也不敢亲近甚至感到害怕,以至于哇哇大哭了起来。看到这样,我的眼泪不禁流了下来。
在以往的案件中,我们遇到的都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想要探视,而另一方不让探视的情况,但在这个案件中却恰恰相反。取得抚养权的父亲想让孩子的母亲回家探视,而母亲却不愿意回家看看自己的女儿。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既然它是一项权利,那么就代表可以放弃。婚姻法中规定,探视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弥合因家庭破碎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既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又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也能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体现探视权制度的立法意旨,存在不妥之处。从理论上看,容易让人产生探视子女仅为权利的错误认识,从而忽视其作为义务的一面;在实践中不足以防止父或母弃用探视权,从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我认为,探视子女不应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