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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婚姻法解释(三)》成为女人与弱者的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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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 艳  发布时间:2011-09-16 16:39:32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石击起千层浪,来自各方的争议莫衷一是,一度成为“出轨男人的阴谋”的代名词,令女性同胞们大惊失色,草木皆兵,风声鹤唳,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女性同胞的众矢之的;沸沸扬扬的“根本不考虑农村婚姻的现状”的说法更是将其推向了风口浪尖;本是相亲相爱的家庭为此反目成仇,大刀阔斧的摆开了“权利争夺战”;曾经相濡以沫的夫妻也撕破脸皮,不惜为房产大动干戈。本是承载“双宿双栖”使命的爱巢成为双方永远的痛,构建和睦家庭的梦想摇摇欲坠,可见兹事体大!

在风平浪静的婚姻面具下玩的是波涛汹涌的“权利潜伏”,这足以说明现实婚姻的不稳定性以及婚姻守护者安全感的缺失,让婚姻的观望群体都感觉危机四伏,对婚姻的期盼不得而终。放下浮躁的心情通读法条后,平心而论,内部宣战未免操之过急,其实,我们大可不必自乱阵脚,让《婚姻法解释(三)》成为了我们的假想敌。

首先,《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超越婚姻法的立法意旨。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婚姻法与《婚姻法解释(三)》的关系——婚姻法提出了财产分配方案,《婚姻法解释(三)》不过是将这套方案解释得更为详细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解释(三)》只不过是将法律的意蕴明白呈现之后以裁判法的面相示人。但婚姻幸福与否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若是耳鬓厮磨、举案齐眉的夫妻,当然无需法律多管闲事。只有在婚姻之路如履薄冰,相处之道如临深渊,房子不再是盛装爱情的圣殿,夫妻关系恶化到剑拔弩张甚至于对薄公堂,婚姻解体已不可避免时,法律才会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可见,法院的角色是被动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这完全取决于夫妻的婚姻状况)“强行插足”这种极端状态的畸形婚姻,即便如此,法律扮演的角色也不过是个中立的操刀者,它只能在当事人给定的空间里纵横捭阖,法院做的也不过是善后工作,可别拿《婚姻法解释(三)》当“小三”!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对事不对人”,在有关财产分割的适用规则中,对应“一方”是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字里行间根本没有透露一丝“男女有别”的意蕴。如,婚前购房归一方所有——婚前购房既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既可能是男方的父母为子女购房,也可能是女方的父母为子女购房。这样的解释规则只会对你的生活予以指点,但绝不会对你的生活指指点点,更遑论是对女性权利的“巧取豪夺”。

《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会受到如此大的非议,这与根深蒂固的“讨汉讨汉,穿衣吃饭”的传统思想有关。在思维惯性的诱导下,我们已经习惯了将购房压力强加给了男方,这是不由分说的,在女方看来更是理所当然的。再有,些许商人为了一已私利无所不用其极,连法律也不能幸免。《婚姻法解释(三)》这个可以大肆炒作的噱头当然也可以成为奸商手中“可以攻玉的它山之石”,蓄谋的断章取义使《婚姻法解释(三)》的部分条款在人为的语言环境下愈显扎眼。他们堂而皇之的以“为女性夺权”为使命而奔走疾呼,干得大张旗鼓,干得有声有色,且甘之如饴。在一番添油加醋之后,《婚姻法解释(三)》被囫囵吞枣地理解为家庭妇女的“挽歌”、“出轨男人”的“凯歌” ,整得些弱智“房奴”们七晕八素,对于“房事”趋之若鹜,且一呼百应,倾巢而出,要房要婚成为二选一的高命中率事件。

的确,相对婚姻法这一带有伦理色彩的法律来说,《婚姻法解释(三)》显得过于理性。在《婚姻法解释(三)》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中,大多都涉及财产,涉及人身关系的只有廖廖数条,可以毫无避讳地说财产法的原理已渗透到《婚姻法解释(三)》的每一处肌肤。尽管“谈钱伤感情”,但没有感情基础之后,再谈感情就伤钱了!对于这个烫手山芋,立法部门没有再以“莫须有”的理由不了了之,使之最终消弭于无形,而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民意汹涌、气势如虹的恶劣环境下,在反复平衡各方利益认为问题再也无法搁置后一锤定音!但这样的规定并未超出可推知的民意,只不过因为冲破了传统道德的漩涡便颇受微词,以致无法全身而退。

这样的良好初衷能否成为批判《婚姻法解释(三)》的理由呢?为什么就只听到女同胞“革命”似的喊冤叫屈却不见男同胞有所行动呢?是男同胞不敢玩弄“自我侮辱”这种无能式的行为艺术吗,还是女同胞敢于自我暴露?是因为婚姻法抽走了她们无偿享有男方财产权的法律依据吗?

活在物欲横流的当下,人们在面对婚姻时同样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是可以理解的返祖现象。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们的理性令人啧舌——锱铢必较,纤毫毕现,不嫌其俗,不掩其恶!这些只剩下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的婚姻,即便经历过山盟海誓的洗礼,在历经世俗的磨练后也终难以为继。见证过这般露骨的婚姻,让这些略带期盼的围城之外的人情何以堪?!若是女同胞能够自食其力,让婚姻返璞归真,当婚姻纯粹只是爱情的结晶的时候,我们的女同胞还会有如此大的动静吗?卿本佳人,奈何要以不劳而获的方式通过“金龟婿”来享受锦衣玉食的生活!

作为女同胞的一员,我亦知不应自相残杀,但既然决定走进婚姻围城,就应该做放弃傲慢与偏见的准备,与终生伴侣共建家业。但愿新人们在欢天喜地步入新房之时,出现在新人脑海的应该是怎样毫无保留的付出、齐心协力地维护好家庭的和睦,而不是处心积虑地预想着在离婚之时怎样分得夫妻财产!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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