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书记在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上谈到:政府是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关键。因此,要建设法治湖南,就必须打造法治政府,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湖南已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继制定和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章,创造了在全国法治领域影响深远的“湖南现象”, 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成为接下来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语)要保证政府依法行政,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违法必究便不可少。在法治社会,司法是裁判是非的国家公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火墙“,违法必究必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积极有效地参与,而且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便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这对于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要求,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也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司法保障。
在监督与支持中,监督只是手段、支持才是目的。政府不是“必要的恶”,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支持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为此,司法机关要合理利用自身掌握的司法资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的沟通联系,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的能力;对于重视和支持行政审判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宣传和推广。对此,我省法院也做了大量的探索,成立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等等。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对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实,不仅依法行政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也需要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中提到要推进公正司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其中就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方便群众的司法诉求,这对于及时解决行政纠纷、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无疑极为重要。对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加强司法与行政的沟通协调,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促进相互理解、配合和支持,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湖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设法治湖南,法治政府是关键;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前提;政府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是保障。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同为法治湖南建设的目标要求,是相辅相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不仅将赢得各自的前进与发展,更将是赢得法治湖南建成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