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对《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思考
分享到:
作者:潘道福  发布时间:2011-09-26 08:43:59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笔者审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外地当事人提出了管辖异议。案卷送到常德中院后没几天,中院电话告知我引用了作废的条款,我深感震惊。我回过头来查找了相关资料,确实发现错误引用了条款。

案情相当简单。原告乃本地企业,被告属外地企业,被告多年来一直自己到原告处拖原材料运到自己公司再加工。因均属民营企业,且规模均不大,制度不是很健全。多年来发生业务往来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在去年拖走原告部分货物后,留下了欠条就再也不与原告联系了。原告多次派人到被告公司催讨欠款无果,只得向安乡法院起诉,经立案庭审查以买卖合同为案由立案后送交笔者经办。我按部就班地给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后,被告很快聘请了当地律师,并以本案属一般债务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为由提出了管辖异议。因属程序性问题我几乎没作审查便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以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口头协议,被告亲自到原告处提货,合同履行地在本地为由,引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中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点为合同履行;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后来发现,早在1996912日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就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且就该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法院还于19982月专门以批复的形式回复了山东高院: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从以上两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我的确错引了条款。

难道口头购销合同案件只能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经过查找资料得知,《民诉法若干意见》(简称)第19条并未废止。从效力上来分析,学过法的都知道,法律的效力是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的,口头购销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既然《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为什么《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却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呢?看来两者产生了冲突,再仔细思考,《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履行地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或者合同未履行而当事人双方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无论是《民诉法若干意见》还是《规定》其生效时间均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合同法》于1999101日施行。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明时完全可以依法推定。依此规定,口头购销合同在双方就履行地争议较大时法院完全可以依法推定,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从而《规定》中有关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适用前提条件也就不存在了,也应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其实,该《规定》的前两条都是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但囿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无法象《合同法》一样规定得如此完美。

再从《规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其实在《规定》实施之前的19959月最高法院就以复函河南高院的形式发布了有关口头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院管辖。可见,口头购销合同理论上也是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合同法》实施前,购销合同的称谓对应的是《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实施后,变更为买卖合同。连称谓都改了,如果还适用没改称谓的司法解释,似乎显得没有与时俱进。其实,从本质上讲,司法解释的功能在于填补立法上的漏洞,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便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同样司法解释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规定》虽未废止,但是否应该引用到现在的个案中,的确值得探讨。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敏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