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民意的汹涌表达。许霆案、邓玉娇案、胡斌飙车案等等,民意对司法的程序以及结果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前不久的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又被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风波不断,在李天一被判收容教养一年后民意又调转矛头批评司法机关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我们不禁要问,民意和司法到底是什么关系?民意又会对司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方面,民意是千万民众意愿的表达,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这种民意只是一种本真的表达,本身并不具有裁判的能力和公信力,只有司法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不够充分,司法自身程序不够透明,法院的司法行为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时呼吁正义的民意便对司法起到了监督作用,避免了公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民意的充分表达,也是法制成熟的标杆之一。
另一方面,司法最重要的特性就是独立性,如果让民意过多的参与和干涉,将会对司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造成损害;而且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民众的情绪,这种情绪可能是不理智的,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虽然我对李昌奎案的判决结果持保留态度,但对那位曾经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的观点却是非常认可的:“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司法以国家法律为准则,是专业化的行为,民众的意见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道德和法律的不完全重合将会造成司法公正和民意之间的冲突。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既不能受到民意过多的影响,也不能和民意完全对立。民意可以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权利,可以影响司法制度和规则,但是不能对司法个案进行干预,民众应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做“网络暴民”。司法机关也应该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尽力使司法程序透明化,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这样才能使都代表着公平、正义的司法和民意统一起来。那样我们的法治目标才会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