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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讲求司法艺术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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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晓东  发布时间:2011-09-28 09:03:46 打印 字号: | |

 

人性化司法与严格司法之间并无冲突,化解纷争、平息矛盾、惩罚犯罪、维护稳定,既要严格依法,更应讲求司法艺术的三个维度。

刚与柔

刚是一种高尚的气节、坚不可摧的意志和矢志不渝的毅力。柔反映的是人良好的素养、灵活机智的应对能力和随和低调的处事方法。刚能制柔,柔能克刚,刚柔应相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公平正义是其本质要求,而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和结果则具有复杂多样性,刚与柔的把握是应对复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格局下,司法活动已不再是传统司法中一味冷峻严酷的面孔,而是展露出了以刚为主,外柔内刚,刚柔相济的倾向,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司法的程序保障、法律约束、强制措施、裁判效力等,更多体现了刚的特性。司法的为民情怀,司法工作人员的亲和力,循循善诱、解疑答难,稳妥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等,则更多体现了司法柔的一面。

急与缓

通常情况下,急事应当急办,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办理,不能急于求成的事项则应选择恰当时机,稳妥办理。急事办理应当强调快,注重高效率,缓事应当求稳,做到细致周到,无懈可击。司法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形式,照样不能违背这一客观规律。本世纪初,人民法院确定了“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作为检验各级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尺。如果说刚与柔的尺度把握反映的是司法公正问题,那么急与缓的分寸拿捏则是体现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活动不可能不追求高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是,司法不能因追求效率而无视公正,司法失去了公正,司法效率就将毫无意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多元化、复杂化,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日益增长,人民法院面临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相矛盾的局面,基层法院尤其突出。面对越来越重的审判任务,唯有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实行“快审、快结、快执行”,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好司法的神圣职责。然而,司法效率并非一味求快求急。这是因为,效率不等同于速度,欲速则不达。司法实践中,只想结案了事,而非案结事了,非但不会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反而导致其上诉、信访,效率无从谈起,这就是片面追求效率的不良后果。司法追求高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省略必要的司法程序。许多案例表明,实体的不公往往是由于程序不公所导致。司法效率的高低,不仅只看办案的自然进度,更要尊重司法活动的特有规律。司法工作者应当准确把握司法的内在规律,当快则快,宜缓则缓,准确把握时机,善做群众工作,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点与面

点是指个体、细节、局部等,面是指整体、全局、结果等,点组成面,面是点的集合。司法效果的最终考量应当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如果说个案的处理更多体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属于司法中的“点”,那么司法的整体效能不能不考虑其综合的社会效果,不能不顾及司法中的“面”。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应当具有导向性和示范作用,个案的处理应当起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弘扬社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实现最佳社会效果应确保司法审判切实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效果统一于社会效果之中。因此,只有严格依法,维护法律权威,才能实现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实现最佳司法效果还应权衡司法价值的各个方面,结合具体个案,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予以必要的、适当的变通。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将法律效果等同于机械司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从利益权衡和价值取舍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对法律进行变通适用,但是,作为法律适用重要评判标准的利益,必须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变通应为必要或必须。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从具体案情出发,根据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通过妥善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实现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上的最佳社会效果。司法的社会效果还应当以社会公众满意为标准,但并非要求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诉求一律全部满足,做到人人满意。为了片面追求“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偏离依法裁判和处理的轨道,这种做法可能短时间解决了棘手的缠访缠诉问题,但同时也会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付出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法治进程的代价。(作者系临澧县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9月28日第8版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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