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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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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 林  发布时间:2011-09-29 15:53:40 打印 字号: | |

 

行进在法官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对话,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法官的人生是什么?思之再三,结论已经清晰,我深信不疑:

法官是法治的行动者。纵观社会之精英,哲学家可以“玄之又玄”地活着,史学家可以沉迷于“思古之幽清”,文学家可以隐身于笔端,可法官呢?我们绝不可以坐以论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的重要使命是将纸面的法转化为现实的法,维持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种普遍而平凡的生活方式。然而社会关系是发展变化的,法律永远是有滞后性的,我们又不能做咬文嚼字、奉成文法为唯一经典、无视社会发展的法律工匠,应是向着以现实生活和人民需要为中心的实践法学方向迈进的领跑者。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三个至上”、“司法便民”、“民意沟通”、“能动司法主义”等司法理念的提出,无不彰显了我们法官与时俱进的品格。

法官是法治的思考者。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探索,在引领。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审判执行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和价值,便只剩下物质意义上的生存。但是作为法官的我们,在法治前行的路上,千万不要忘记了自己思想者和探索者的责任:法律有漏洞时,需要我们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填补;法律有空白时,需要我们创造性“造法”;严格法律适用导致不公时,需要我们运用“衡平”的艺术,实现实质公正;华夏百年的法治梦想,更是需要我们的智慧和实践理性……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泥人张”案、吴祖光侵权案、齐玉苓受教育权案等众多经典案例,以及一些带造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无不彰显我们法官对法治的理性思考和创造性发展。

这就是我们的法官人生!也许,正是我们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聚成了法治社会前进的动力;也许,正是我们每个人的艰苦探索才汇成了宏大的时代主题。

让我们携手勇往直前!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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