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发生在柏林墙倒塌之后的德国。
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开庭宣判了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两年前,克利斯和高定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响,一颗子弹从克利斯前胸穿入,克利斯当场死亡。九个月后,柏林墙被推倒,而射杀克利斯的东德卫兵英格因为杀人罪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柏林法庭最终判处英格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英格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场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你明知这些逃往自由的人是无辜的,明知无罪而杀人,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西方法谚云:良知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作为一名法官,熟知、精通法律只是最基本的专业素质,而在将法理融会贯通之后听从内心良知的本能选择,方显睿智。国外陪审团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避免出现专业偏见,在事实的审判上遵从普通人良知最自然的选择。在上述柏林围墙守卫案中,英格的律师认为英格无罪是因为他在执行东德的法律,无论东德的法律是良是恶,执行法律有什么不对?当然,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看来,恶法非法,明知克利斯是无辜的,即使有东德的法律存在,英格也应遵从良知的判断,所以英格杀人应承担良心义务;而在分析实证法学派看来,恶法亦法,东德的法律既然有规定,即使明知克利斯是无辜的,英格也应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所以英格杀人无罪。此案如果深钻法律,那么越优秀的法官可能越容易陷入专业的偏狭之中,况且不同的法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着截然不同的评判,所以很难在个案中分出是非对错来。但是,如果抛开法律、政策规定,由普通的百姓做最基本的评判,则会简单得多,因为克利斯向往自由无辜,一个无辜的人就不应该随意地被杀害,而杀人的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瑞典,最高的审判官并非法官,而是法官在大街上随即挑选的陪审团成员。近年来,国内的陪审员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正是因为专业的法官有时难免会被法律自身限制了思维,此时一个单纯依靠良知和本能的陪审员将会是拨开遮眼浮云那重要的一只手。所以,“陪而不审”,“不说话的陪审员”都是畸形的,也正在逐渐退出各大法院的历史舞台,而要真正在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法院和陪审员自身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法院和法官应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尊重他们,并在案件的讨论中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千万不能因为他们是非专业人士就无视甚至歧视他们;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自己要重视自己,慎重对待其所参审的每一个案件,和承办法官一样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参与讨论,既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专业人士就不敢说话,也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承办法官就敷衍了事、走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