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对其“深加工”所形成的司法产品,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案例尤其是案例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提高司法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案例工作的认识和推动,尤其是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各级各地法院的案例编写工作纷纷展开,但由于此项工作尚不成熟,实践中经常出现或这或那的问题,就目前我市法院案例的编写情况来看,也还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急需解决。笔者拟结合参加第一期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研讨班的学习内容,就案例编写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些初浅看法。
一、案例的挑选与培育
(一)挑选原则
1、真实性。编写的案例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案件,案例编撰必须忠于事实,忠于原审裁判,绝不能杜撰、虚构,必须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2、疑难性。一篇好的案例必须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即围绕某个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如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探讨的价值等,绝非简单“就事论事”、泛泛而谈。
3、典型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但并非每一件案件都具有典型性,也并非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具有指导作用,也不可能对每份裁判文书都加以研究。需要编写的只是少数具有参考、启发、规范作用及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二)挑选的标准
案例是对案件的深挖掘与深加工,编写一篇好的案例必须首先挑选一篇好的案件,而一篇合适的案件须具备几项最基本的要求:
1、法律效力稳定。案例编写所根据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判、上诉或抗诉的终审裁判。因为只有生效的裁判才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才能正确指引人们的行为,给人们以判断的预期。
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编写案例所挑选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息诉服判,社会各界普遍认同,不可能引起涉诉信访的案件,否则即使案件再新颖、独特,由于不能给人以公平公正之感受,以致发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不和谐,则这样的案件也不能作为编写案例所需。
3、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裁判须有典型性、代表性,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指导性、示范性,能对解决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价值。
4、裁判文书说理透彻。案例编写必须来源于裁判,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清晰、不透彻、不周延,则在这基础之上所编写的案例不可能让人信服,更不可能让人借鉴学习。
(三)指导性案例的挑选标准
在案例体系中,存在不同等级层次的案例类型,其中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等级最高,《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基于指导性案例的特殊性,其挑选标准也具有一定的独特要求。《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和一般案例相比,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指导性”,且这种指导性必须是能被其他类似案例所“应当参照”的。
1、社会广泛关注。所谓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并不是指那些吸引人“眼球”、“看热闹”的案件,而是指案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及公民重大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涉及到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案件、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等等。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是指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不容易把握。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所谓的“禁止令”,但实践中应如何运用,法律没有明确的意见。
3、具有典型性。指案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可作为学习、仿效的标杆,如案件科地学解释法律、创造性地解决疑难问题、发展了法律方法和裁判理论、实现了法律对社会的治理功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4、疑难、复杂案例。指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争议,如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中,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如何就前后罪行进行并罚。如“两个证据规定”规定的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倘若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如何认定。
5、新类型案例。新类型案件有的是以前从未发生过的案件,有的是法律适用出现新问题的案件,有的是预示和反映某类案件将大量发生的苗头案件,有的是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式密切相关的敏感案件等。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是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司法领域的集中表现,因而总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也是人民法官急需解决的,因而具有较高的编写价值。
当然,指导性案例也是案例形式的一种,其标准也可以在一般案例编选过程中参考适用。
(四)案例的培育、发现
案例编写人要注重案例的培育和发现,要具备“案例意识”,多做“事前的有心人”而非“事后的无用功”,多善于利用身边的有利条件培育、发现较好地案例。如办案法官就能最及时地发现案例、有意识地培育案例,积极主动地挑选和编写案例,因为办案法官最了解案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及其理由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对案件的司法智慧和法律贡献有敏锐的把握,因而具有发现和编写案例的天然优势。此外,对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等都可以作为编写案例的良好素材。例外,条件允许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案例的培育、发现、跟踪机制,就可以编写的好的案件提前介入,围绕如何编写好的案例就案件的审判要点、法律程序、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培育和指导。
二、案例的基本格式
案例编写是严谨、严肃的工作,首先必须形式规范。案例编写工作者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尽管《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的格式要求有所差异,但都具备如下基本格式:1、标题;2、裁判要点;3、基本案情;4、裁判结果;5、裁判理由。
案例格式是案例编写首先必须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从我市目前各基层法院报送的案例来看,都不同程度的出现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需要引起案例编写者的重视。一般说来,一份规范的案例格式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标题要准确。案例的标题要能反映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类型属性和具体案由,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主要案由构成。如民事案例孙某诉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张某诉杨某股权确认纠纷案,刑事案例陈某交通肇事案、胡某盗窃案,行政案例王某诉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等等。实践当中有些案例编写者误将裁判要点直接作为案例标题,有的将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标题,如有案例标题为《浅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在另一案中的证据效力》、《该债权凭证的交付行为是否构成债权、债务的转移》,严格而论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案例标题。
其次,裁判要点要突出。裁判要点是案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点睛”之笔,透过裁判要点可以管窥整篇案例的主要内容与目的,缺乏裁判要点的案例好比一篇欠缺中心思想的文章,不知所云。在编写裁判要点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裁判要点时要注意区分,必要时须进行取舍。在普通案例中,一篇案例只需要一个裁判要点,如果案例所根据的案件有多个争议焦点时,案例编写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取舍。如可以考虑将对判决结果影响最大的争议点作为重点来写。如果案件实体和程序均有争议的,也可以考虑将程序问题作为主要焦点来写。
2、裁判要点的内容既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但无论如何,裁判要点都要有所创新,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案例体现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和方法,而不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简单罗列。实践中案例编写者往往将案件审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规定直接作为裁判要点来撰写,这样的裁判要点没有实际指导的价值和意义,在案例审核中不能被认定。
3、裁判要点的编写应注意一个裁判要点归纳为一个自然段,特殊情况下有多个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顺序用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第三,基本案情要明了。基本案情要简单明了、突出重点,写清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即可,与裁判要点无关的事项应尽可能少写或不写,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释。基本案情的排列应在开头部分简要列出案例总体情况,然后准确概述控(诉)辩意见、审理查明事实。从目前各地报送的情况来看,有的案情写的过于简单,连原、被告都未交待清楚,有的过于详细,直接将裁判文书的案情部分照搬过来,一字不落。
第四,裁判结果要明确。裁判结果应写明作出裁判的法院、裁判的时间和裁判的主要内容。裁判结果一定要明确,让人一目了然,有部分案例没有将案件的审理结果写入案例,让人看了不知所云。案例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官作出案件结果的裁判要点进行分析论证,如果不写明案件的审理结果,则之后的分析论证再详细也是“无的放矢”,不知对与错。目前有部分法院报送的案例就没有写明案件审理的结果,致使在案例审核阅读时不知其所云为何。
第五,裁判理由要充分。裁判理由是整篇案例的核心与精髓,因此分析论证要缜密深入。在撰写裁判理由时必须走出一个误区,此误区也是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忽略了案例的裁判理由与裁判文书理由的差别,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将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理解为就是案例的裁判理由。不可否认,两者有一定的相似,原裁判文书说理透彻的,在编写案例时可以直接适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完全针对裁判结果而言的,而案例编写则是针对裁判要点而言的,裁判理由也是对裁判要点的说理,两者的初衷全然不同。裁判文书说理是为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案例裁判说理则是为了论证裁判要点的准确性,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案例编写者还需要适当、适度的发挥、升华。
在编写裁判理由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法学理论,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分析阐述裁判理由。具体而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可针对控(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要点问题直接论述。裁判说理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充实,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
总之,裁判说理应当准确、透彻,与论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紧密结合选定案例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要仔细推敲案例的文字表述,多用标准化、普世的语言文字,少用地方方言俗语,因为司法案例和裁判文书一样,也是法院的“司法产物”,属于“公共产品”,必须确保规范、严谨,具体的技术操作可参考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