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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一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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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海娟  发布时间:2012-03-19 11:40:18 打印 字号: | |
  一转眼,进入澧县法院桃花滩法庭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期间经历的调解案件各式各样,很多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在记忆中变得模糊,唯有一次调解案件时时在心头闪烁,越来越清晰,让我经常打开记忆的闸门慢慢的咀嚼和品味。

  那是2011年4月11日,原告龚某就与被告江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澧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立案庭分在了我们桃花滩法庭,龚某诉称,2009年10月22日,被告江某修建房子请原告龚某帮工,龚某在帮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幸摔伤,致三级伤残,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龚某起诉要求被告江某赔偿各项损失31万元。当日,我们到被告家送传票,都惊呆了,被告家相当破旧,母亲和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长子是个智障,生活不能自理,小女儿还在读书,家徒四壁。我们心情沉重地把传票送给被告,被告看到传票后就哭了:“我也愿意给他赔偿,可实在拿不出钱来。”看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心里很不是滋味,即使判了又该怎么去执行呢?

  2011年6月9日,该案如期开庭,在开庭前首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无力赔偿,双方差距明显。我们全庭干警经过几次讨论,还是决定到原、被告所在的涔南村去做调解。6月14日下午2点,我们桃花滩法庭全体干警冒着倾盆大雨到涔南乡上河村,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在村部进行,邀请当地村干部和双方的亲友参加。我们先一起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尔后分工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发动村干部及双方亲友共同调解。几个回合后,双方态度有了转变。看到不能行走的原告,被告哭了:“兄弟,我们是一个村的又是好朋友,是我害了你。宁愿受伤的是我。”真情感动之下,原告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表示愿意少要点赔偿。加上被告亲友均愿意借钱给被告,村委会和原告的援助律师也表示愿资助原告。经李庭长请示法院领导,法院领导最终决定免去案件诉讼费8000元。最终,原告龚某经过慎重考虑,与被告江某达成了赔偿67000元的协议。晚上8点,我们才从涔南乡回来,虽然很累,但我们每个人都心情特别愉快。一起争议很大的、难以审结执行的案件得以调解。

  对法官来说,调解的意义很大,从小的方面来说,调解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愤懑,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为乌有,从大的方面来说,调解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缓解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压力。虽然调解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可一旦达到调解的目的,实现案结事了,那么再多的辛苦回想起来都是甜蜜的。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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