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先生在翻译德国法学家卡尔,恩吉斯的《法律思维导论》一书的后记中所说到“没有方法论的自觉和训练,的确也可以凭借职权断案,但常断案不明按,当事人每每不服。这固然有时是判断者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却也大量表现为技艺不行。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魅力主要不在于坐而论道,建构价值,因为其他学科也共同承担这样的使命,而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把价值作用于事实,作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的技艺,这种技艺就是要使预设的价值、规范在事实的运动场上跑起来,让它们在舞动中获得新生或延续生命。无技艺、自由的价值、诚信的原则总是养在深闺,纵有千种风情,与何人说?与事实永是银汉相隔”。在郑永流先生看来,法官必须具备法律适用方法以及相应的价值观。在此,笔者颇为同意郑永流先生的说法。
什么叫法律适用方法?法律的适用方法就是把法律规范的内容与现实生活中具体事件联系起来的规则、程序和手段。记得美国电影《力争上游》里的教授对法学院学生说的一句话:“你们带着满脑子糨糊来到了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法律人一样得思考。”一名法官,能否“像个法律人一样得思考”,实际上就是看他是不是掌握了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方法。法官在理解法律、认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等行为的过程中,都需要运用这种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方法。离开了它们,法官就无法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
什么叫价值观?认为一件事情很重要,才会想要把这件事情做好,这就是价值观。因此,对事物重要性的判断,就是一种价值观判断。某年某月在看到丁国强的博文时,曾看到这样一段话“法官在选择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的时候,不能单纯走技术途径,要在生活体验、人生阅历、日常生活的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去追求法律真实、并且站在人文立场上进行价值选择,这就是一条人文途径。法官的思维固然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工具,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完全靠理性和逻辑来进行的技术行为,法官思维中沉积着大量观念、意识和情感的精神要素,内化为法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法官只有充分得调动这些精神要素,才能够将法律意图和法律精神有机得个别化,最终凝结为个案的公正处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官拥有充足的思想空间”。所以说,价值观是法官所需要的。价值观与法律适用方法,就像法官的左手与右臂,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如果一名法官仅掌握一套基础性的法律适用方法,他还不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只有当法官具有了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适用方法时,才能拥有司法的灵魂。法官追求司法公正道路也是一条法官自我构建价值观、掌握法律适用方法的道路。追求司法公正,吾等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