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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悟:职业成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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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灏  发布时间:2012-05-08 09:41:34 打印 字号: | |
  2010年的金秋,我离开了繁华喧嚣的都市,来到了橘香遍野的石门。转眼间,满山橙黄的景象告诉我,我已经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一年了。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一年的匆忙,几乎没有太多的时候来“省吾身”了,借法院工作周年之际,回顾一年中值得记录的点滴,算是一种自省吧。

  我的实习期有幸被安排到民二庭,即民商事审判庭,之所以觉得幸运是因为该庭业务符合我学习法律时的兴趣;当然,现在回顾起来,觉得更有幸的则是能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起步之年,来到了正确的地方,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职业,遇到了领我入门的导师。这样说,可能有人觉得我的言辞过于溢美,但这确是我一年来的真情实感。在石门法院,我觉得自己有些备受关注,在民二庭,同事们给了我充分发挥的自由舞台。指导我的法官(本人尊称“师傅”),从我打印文书,从事书记员业务所做的第一件事情起,就放手让我不断去试错。当事人名字、落款日期前后不一致,简易、普通程序混淆错误,印章地方错误,审判员打成“审判长”,等等;每次错后,没有严厉的批评,只有耐心的指正。一次次的错误,以及他们对我错误的容忍,甚至让我自己觉得很惭愧。所幸的是,一次次的错误,让我发现了问题所在,一次次的试错和改正,让我一步步成长,而每次略有进步后,师傅脸上灿烂的微笑,成了我再次试错和前行的动力。回顾一年,师傅的“试错方式”和“师懒,弟子高”朴实理念,虽源于他对生活实践的简单概括,却无不饱含人生哲理。当然,领导和其他同事对他的这种指导方式的支持,也助长了我试错的胆气。

  良师指引的受益匪浅,不仅体现在操作层面的业务提升,还有法律专业水平经验积累。一年来,几次案件讨论的学习,让我体验了法律专业知识的厚重,使我认识到法律素养的重要,也让我知道了什么是职业的成长。记得我初到法院接触的第一个案子,是一个发回重申的翁婿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此时我还只是作为一名学习者和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其中的(没有担任该案书记员),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让我学习起草判决书,在合议庭案件讨论该案后,再让我与他们的观点比对,从中学习如何把握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以及如何进行证据认定和法律推理。初次接触实案,让我兴奋不已,经过一个星期的赶夜车,1万多字的初稿出来后,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一夜间就已成长为一名法官。然则,案件讨论后,我才知道自己多么“学生气”,我所认定的“事实”多被他们推翻,原因其实很简单,我认定事实时,没有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完全是我自己的“自由心证”,这当头一棒完全敲醒了我,学习的路还很长,成为一名合格法官的路还很长,不管你的书本“专业知识”有多丰富和扎实。后来,我认真的比对了我错草拟的“判决书”和实际的判决文书,学到了案件审理中的三个基本要求,“紧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证据所能证明之事实)和依据法律”,法官所臆想的事实和当事人哭诉或深情并茂所描述事实都不一定是真实的客观事实,都不能成为据以定案的依据;也使我第一次真正体验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与分离。该案中,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评析,也让我耳目一新,也使我学到了什么叫“知识的灵活运用”。该案为父亲起诉女儿和女婿,要求偿还借款,但起诉时,女儿和女婿已在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女儿各项主张与父亲完全一致,所以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认为女儿虽为被告,但因其主张与原告一致,故作为被告的女儿对作为原告父亲主张事实的单独认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不构成被告方的自认,本案当事人的主张严格按“谁主张,谁举证”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而不是按原、被告的身份地位进行分配。

  当然,一年的法院工作,不只有成长的快乐,也还有诸多社会、法律问题的困扰的困惑。研习法律时,常为古往今来法律信仰者的坚定信念所感动,我也试图以此作为一个人生的目标和追求,这也是我未留在长沙来到法院的初衷。然而,世俗的诱惑和法治滞行的现实,却在时刻挑战着我们内心的那份坚定。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程序胡搅蛮缠,有不配合法院拒收文书的,有苦口婆心劝其出庭主张权利仍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后又声称未通知其到庭法官随意判决的,有和法官追迷藏的,有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拒具证明的,等等因为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而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还有内地基层法院和其他地区、其他职业的巨大收入差距,造成人才流失。这些现实,让我时时陷入矛盾之中,现实的困难一方面让我感觉到了世事之艰难,在时而动摇着我曾义无反顾所做的选择,另一方面却又在拷问着我,因为艰难,所以才需要有勇气的人迎难而上,这种拷问又在时而坚定着我曾许下的信念。

  人的成长之路没有止境,职业的成长依如此。这条路上虽然还会有众多的烦恼,而且这种成长也不会有丰厚的回报,但是,这种成长本身就是一种难得的人生体验。在成长中感悟,在体验中成长,这就是人生!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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