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法院网讯 5月8日上午,津市法院副院长阿毅担任主审法官,对该院首例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这是津市法院获得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权后,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案件迅速进入庭审状态。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2010年7月21日,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生态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取得了“生态”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研发与推广,开发的生态系列啤酒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方还陈述,2011年8月,原告在市场中发现被告傅某正在销售由南昌亚洲啤酒公司生产的名为“纯生态”的啤酒,该啤酒在外包装箱、瓶贴等显著位置上均标注了“生态”二字,与原告的“生态”注册商标相同。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南昌亚洲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南昌亚洲啤酒公司和傅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方则辩称,“南昌亚洲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出的是南昌啤酒这四个字,至于纯生态是对其品质的阐述。且南昌亚洲啤酒生产的啤酒商标就是南昌啤酒,该啤酒已存在数十年,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法庭审理阶段,诉讼双方围绕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