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关于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的反思
分享到:
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2-05-28 08:30: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经警方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现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现已证明,有11名男性遇害。(据5月27日新华网)

  失职渎职还是疑案难防难破?

  犯罪嫌疑人张永明所在的南门村并不偏僻,离镇中心不到1公里,紧邻214省道,公路上各种车辆来往频繁。张永明所住的房子离路口步行只需2分钟,在这样一个普通而较小地域内,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竟连续发生10多起惊人相似的离奇失踪案,而且案发后不能及时侦破,当地有关机关职责何在?其中一名受害人的家人连续走访了多个失踪孩子的家庭,将信息汇总以后,惊讶地发现,失踪的都是男孩,多为12至20岁,此前都没有表现出异常或离家出走的征兆,失踪的范围不超过1公里,时间多为上午。系列恶性案件发生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而犯罪嫌疑人也隐匿在当地,并无太多逃避侦查的高明手段,但案件迟迟未有突破性进展,非得经公安部督办、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才能告破。值得庆幸的是,案件终于告破,否则,更多痛失亲人的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少杀慎杀理念”保护还是践踏人权?

  据犯罪嫌疑人张永明所在的南门村村民透露,1974年,15岁的张永明因深夜持刀砍人在村里被批斗,并被劳教半年,1978年,张永明又因杀人碎尸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一名曾有持刀砍人被劳教劣迹,杀人碎尸的重大罪犯居然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们不禁会对当初张永明杀人碎尸案的量刑提出质疑,是案件的相关证据存在疑点,侦查取证不够到位导致判决没有底气?还是“少杀慎杀理念”左右了判案?笔者据此联想到,一个时期以来的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少杀慎杀”、“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有观点还建议完全取消死刑,其理由是凭借“人权至上”,导致对各类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慎之又慎、少之又少、难上加难。如果司法机关当年对张永明杀人碎尸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存在量刑偏差,则践踏的是更多受害人的人权。设想在一群温顺的羊中投放一只凶险的狼,面对羊狼大战,是该保护狼权还是保护羊权?答案不言而喻。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丧失人性,国家法律应当完全否定其再享有人权,依法严厉制裁就是对社会公众人权的最基本保护。

  教育改造艰难还是社会帮教防控缺位?

  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在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的服刑期间,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服刑罪犯的减刑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被判处无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张永明在服刑期间经过多个部门,多次获得减刑,应当视同为被教育改造好了,可以重新回到社会,移交原籍进行安置帮教,基层管理,在回归社会10多年后,接连不断地实施极其残忍地犯罪,不能不令人深思。或许不能否认张永明本身就坏在骨子里,“本性难移”,服刑期间仅是伪装接受改造,但如果基层组织治安联防机制健全,对被劳改、劳教等特殊人员的帮教管理到位,系列杀人的悲剧或能幸免。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