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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动物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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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2-07-10 08:44:02 打印 字号: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虐猫女”竟遭“动物保护者”上门殴打,他们打着道德的幌子,跑到所谓的“虐猫女”周某家砸门、抢东西,将周某头上、脸上多处殴打致伤,并使周某居住的出租屋一片狼藉、破乱不堪,严重干扰了其生活安宁。

  一个时期以来,类似“虐猫”、“虐狗”、“活熊取胆”等借动物说事的炒作频现网络甚至其他新闻媒体,口水战(甚至是人身侵害)此起彼伏,振振有词,一本正经,甚至义愤填膺,好像人人都是正义的化身,道德伦理的捍卫者。然而稍加思索,这些“动物门”事件背后的伪善与盲从便显而易见。

  一、炒作“动物门”是一种伪善的矫情

  按照“动物保护者”们的说法,善待猫、狗、熊等这些动物,给予其精心呵护,保障它们的“兽权”,否则,就是不道德、不善良,甚至心理变态,众人于是纷纷对其讨伐,似乎一定要替动物们伸张正义、讨还公道。这些所谓的“动物保护者”们面对被纷纷炒作的“动物门”事件,一方面竭斯底里地维护“兽权”,另一方面却每天都在享用各类动物食品而无法吃斋念佛。每天走进菜市场,难以计数的猪牛羊、鸡鸭鹅、鱼鳖虾被宰杀,纷纷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难道这些动物的生命与猫、狗、熊之类动物的生命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人类生存、生活的习惯就决定了不同动物截然不同的命运吗?所谓的“动物保护者”们之所以一阵又一阵地炒作“动物门”,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无聊与浅薄。在全民皆“记者”的网络时代,一些人不善于发现生活中许多真正美好的东西和不美好的东西,难以挖掘更多有意义、有价值的社会新闻,教化众生,于是,随意针对他人某个生活细节就大惊小怪、装腔作势、矫揉造作;二是因利而为,竭力追求网络时代的“眼球效应”,从而谋取“眼球效应”背后蕴含的物质利益。

  二、侵害“虐猫女”,以违法干预合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家养的猫、狗和人工繁养的熊显然不属此列。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动物是物,是人的财产,动物的主人对动物行使物权。本质上说,动物和其所拥有的其他动产没有区别,人对动物行使所有权,依法享有对动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是对世权、绝对权,只要权利行使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权益,不被国家法律所禁止,动物主人对自己拥有动物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其对动物生吞活剥、煎炒烹炸,还是相敬如宾、亲密友善,旁人均无权干涉。“活熊取胆”事件中,炒作者对其蛮横攻击,从某种程度上说,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嫌侵害企业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虐猫”事件中,“动物保护者”们对“虐猫女”铺天盖地的声讨,语言暴力充斥网络,并对其人肉搜索,公然泄露其姓名、地址、电话及其它个人隐私,已涉嫌违法。更有甚者,“动物保护者”们跑到所谓的“虐猫女”家砸门、抢东西,将其头上、脸上多处殴打致伤,他们的行为则不再是轻微违法,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抢劫、故意毁坏财产等多项犯罪,如属情节严重,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动物保护者”施暴,无法无天焉能有德?

法律是凸显的道德,道德是隐含的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境界。“动物保护者”们恣意实施网络暴力,甚至将暴力行为延伸至受害人的现实生活中,无拘无束,无法无天,连最基本的法律底线都不屑遵守,而任意践踏,道德伦理的借口就显得极其虚伪了,还有什么资格奢谈道德、替天行道?“兽权”本不存在,即使虚拟臆造,也不应凌驾于“人权”之上。在许多地方、许多情形下基本人权都经常受到触目惊心践踏的发展时期,强调维护“兽权”,实在是本木倒置,舍本求末!

  人是世界的主宰,在不影响大自然生态平衡、不危及人类生存环境的前提下,一切为人所用是地球村的自然法则和价值取向。“活熊取胆”研制珍贵药物,造福人类健康,其积极意义自不必说。设若“虐猫”、“虐狗”等行为真的能够部分缓解人的心里压力,释放不利身心健康的消极情绪,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那么,心理学研究、精神病学研究则可以对此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实验、推广应用其治疗方法。

  别拿伪善作借口,别拿动物说事,拒绝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网民自律是基本义务,依法治理是根本保障。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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