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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不能止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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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阳娟  发布时间:2012-10-25 09:17:31 打印 字号: | |
  混然不觉中,来法院工作竟有两年。在这两年中,所思所学所获甚多,无法一一枚举。最重要的是我在审判业务岗位上渐渐明白“司法为民”的真谛。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人民法官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归根结缔就是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把“人民”概念置于心中,明白为民服务的精神要义,才能自觉自愿从内心深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绝非口号式的做做形式、走走样子的司法为民。

  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这是一名法官最基本职业素质要求。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做到时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无愧于心地平等对待每一当事人,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忠诚司法是司法为民的有力保障。忠诚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对为人民司法事业一心一意,不能朝秦暮楚,心神不定,否则在办案过程中只会马虎了事,敷衍塞责,这种心态酿下的恶果很可能是与司法为民的政治正确背道而弛,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此,只有忠诚践行司法为民职责,才能确保从人民角度出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在司法实务中,我深刻认识到,保持司法廉洁不仅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同时也是对法官个人事业的基本要求,更是为了老百性。正如《晏子春秋·杂下》云:“廉者,政之本也,民之惠也”。为此,我坚持把司法廉洁各项规定和要求内化于心,严格对照“五个严禁”,谨慎交友,规范自己的业外行为。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更被誉为这道防线的守护神。在平凡的岗位上,我会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继续守望公平,守望正义!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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