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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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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 岚  发布时间:2012-11-20 15:06: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裁判文书改革成为法院审判方式改进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关争议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的改革,不仅要规范文书的记录,而且要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形象的载体与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那么,当人们从裁判文书中看到审判过程的“真”时,“真”与“假”,“善”与“恶”, “美”与“丑”泾渭就十分分明,“真”、“善”、“美”也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淘冶着人们的思想情操,教育和规范着人们的意识行为。因此,是否有必要从美学的角度对裁判文书改革加以研究,从而使之在内容和形式上达到完美的统一呢? 对此,回答是肯定的,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重视美学。

  裁判文书和美学连在一起,不仅不矛盾,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辩证统一的。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一般原则上说,人类的一切精神活动均不是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制作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创造过程,这种创造是在对客观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运用语言文字依法说理论证的一种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活动与其它文学艺术创造活动一样,能够为人类创造出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假设裁判文书都千篇一律,书写公式化、概念化,有的说理论证不充分,有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有的甚至存在明显错误,既不利于当事人理解而服判息诉,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法院形象。这种裁判文书没有社会价值,也没有美学价值。

  那么,裁判文书如何才能具有美学价值了,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裁判文书必须坚持客观性,公正、全面、深入地分析客观事实,在纷繁复杂的事物关系中,厘清思路,找准争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刚性标准与程序性原则,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地评判。

  其次,必须讲究逻辑性与层次性。裁判文书所审理的客观事实很多都是异常复杂,为此,在分析客观事实时,就必须找到主线,抽丝剥茧,按照因果、递进、并列、转折等逻辑关系来分析问题,在涉及到双方的争议以及有关的证据时,更应科学、合理认定。

  最后,裁判文书必须注重文字的说理性。裁判文书的结果依据的是客观事实和法律的原则,但必须同时注重说理,以相对平和、简洁的语言将精深的法律条文及复杂的事实关系表达出来,增强法官的释明权,使普通民众释疑解惑、平息纷争。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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