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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要“兼收并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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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月波  发布时间:2013-03-19 15:11:52 打印 字号: | |
  中国传统观法律文化素有兼收并蓄的特性,其历经千年的传承而仍不失活力,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其在引进、吸收国外法律精华的同时,不断改造和完善着自己。文化决定论观点认为:有什么样的文化,便会带来什么样的行为和思维方式。所以,身为一名中国法官,尤其是中国基层法官,更要懂得“兼收并蓄”的重要性。

  古代中国,民间产生了纠纷,往往会请德高望重的乡间长老主持,调解矛盾。这种利用“家族长老”的威信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演绎到现代类似于村干部的调解。所以,我们基层法庭的法官下乡办案时,要善于利用村干部的“威信”,获得他们的配合后,再开始办案。在基层法庭,也要善于“依靠群众办案”,即邀请司法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处,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案件的裁判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官形象,离不开外界的监督和支持。一起案件判下来容易,但难免会带来法律刚性的“伤害”。“心中愤懑”的当事人往往会不会青红皂白的“喊冤”、“上访”,这种信访不信法的做法会让基层办案法官们疲于应付。这时,与地方人大的联系与交流就显得格外重要。基层法官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促进”的思想,主动寻求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支持。利用人大、政协的坚强后盾,来化解当事人的“闹访”、“缠访”。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基层法官每天面对的恰恰是那些杂碎的“家常”官司,如何将这些“难断”的官司“摆平”,考验着基层法官的知识储备及综合协调能力。若此时办案法官仅仅依靠僵硬的法条来硬断,未必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传统的善良风俗在一定区域内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调整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在调解矛盾纠纷中要注意运用当地的风俗习惯,引理入法、援情入法,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基层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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