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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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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18 17:12:15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改革工作精神,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是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需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变卖的案件,统一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选定司法拍卖、变卖机构。

第三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司法拍卖、变卖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全国法院统一交易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全省法院统一交易平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下设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常德交易中心)。

第四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执行局、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拍卖机构及常德交易中心在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并接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司法拍卖工作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督拍卖活动;

(二)确定或者裁定委托拍卖事项;

(三)确定拍卖标的权属,查明标的状况和瑕疵情况并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等;

(四)移送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六)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相关事项;

(七)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

(八)分配和办理标的交付;

(九)分配拍卖成交价款;

(十)决定拍卖的暂缓、中止与撤回;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司法拍卖工作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审查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手续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拍卖标的权属是否明晰,审查拍卖标的状况和瑕疵情况是否由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等;

(三)监督拍卖活动;

(四)委托拍卖机构,确定拍卖方式;(五)协调拍卖机构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拍卖工作;

(六)通知拍卖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竞买人等拍卖相关事项;

(七)书面审查确定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书;

(八)确定、变更拍卖公告刊登范围和媒体;

(九)督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协助完成标的交付;

(十)做好与审判、执行部门的衔接与协调;

(十一)配合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管理保证金、成交价款;

(十二)审批保留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拍卖竞价阶梯和竞价周期;

(十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拍卖保留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拍卖保留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传统拍卖方式,当事人要求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应当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八条 拍卖机构的选定实行“一标的一申请一选定”的原则,从常德市法院系统入选的拍卖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九条 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机构,不具有入选资格:

(一)被法院除名的;

(二)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在行业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受到行业管理部门整改情况通报的;

(四)不配合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

(五)拍卖机构因改制、重组、歇业等无法正常开展拍卖工作的;

(六)没有及时提交异动资料的(如拍卖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的年检资料)。

第十条 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与常德交易中心联系,沟通受理拍卖委托的情况;

(二)查看和熟悉拍卖标的;

(三)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拍卖公告(含标的详尽文字介绍及图片,完整的全景图片和地理位置标示)、竞买须知、竞买协议;

(四)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宣传和招商、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

(五)及时到委托法院、工商等相关部门审查、备案;

(六)主持网络竞价活动或者传统拍卖会;及时与竞买人签订成交协议书;

(七)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八)督促买受人按时足额交付成交价款;

(九)接到《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暂缓、中止或终止拍卖;

(十)在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装订成册的拍卖成交报告书或拍卖流拍报告书,与拍卖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品提交委托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一式二份;

(十一)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常德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拍卖机构协商确定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

(三)联系公告媒体,以拍卖机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时间分别为:动产拍卖为15日,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为20日,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拍卖为30日);

(四)提供拍卖场地及技术服务,布置拍卖会场,维持拍卖秩序;

(五)展示、宣传拍卖标的;

(六)与意向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

(七)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的5%,不得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纳入统一帐户管理(账户名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3101014190000022);              

(八)接到《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暂缓、中止或终止拍卖;

(九)办理竞买保证金结算手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充抵部分成交价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委托法院专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机构提交竞买报名情况、拍卖资产交易情况、拍卖宣传招商情况、网络竞价报价记录、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或者流拍原因分析等报告书。

第十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申报法院通过内网邮箱先期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申报,同时通知当事人双方参加选择专业机构的时间和地点;

(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受理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告5个工作日,结合个案再次审核各报名拍卖机构;

(三)各申报法院督办员于选择拍卖机构会议当天带上相关资料,会同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参加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会议;

(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在多方监督下,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以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拍卖机构。

摇号结束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制作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依程序选定拍卖机构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法院发出《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申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移送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成交报告书或拍卖流拍报告书,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示拍卖结果。同时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委托拍卖结案报告书。

第十五条 拍卖保留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选定2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拍卖保留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选定3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联合拍卖中主拍卖机构由资质较高的机构担任;资质等级相同的随机选定。

第十六条  确因出现拍卖标的不宜继续拍卖规定情形时,委托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作出拍卖暂缓、中止或者撤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制作《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送达拍卖机构和常德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拍卖、变卖的佣金收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规定收取,拍卖机构与常德交易中心按照《细则》规定的比例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流拍标的需要委托司法变卖的,参照司法拍卖程序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及常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或常德交易中心出现《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会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常德市拍卖协会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并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拍卖、变卖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纪律的,按《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完善司法拍卖、变卖信息平台,建立司法拍卖、变卖台帐及案件卷宗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常德中院司法技术室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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