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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事诉讼送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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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云霞  发布时间:2013-07-23 17:26:07 打印 字号: | |
  “送达难”日益成为困扰我国各级法院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基层法院。而送达又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它是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接纽带。同时,对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送达中各种问题的突显让法院工作人员有些无所适从。比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当事人下落不明、逃避债务、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且家属对法院工作人员不予配合等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在长期送达工作中,对送达难进行初步总结,发现送达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形不一致。当前,法院送达主要是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当事人地址。而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交通的不断发达、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口流动的频率、地域都越来越大。尤其是中小城镇中大量的人口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商,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按原告提供的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往往都找不到。这在离婚纠纷和债务纠纷中特别明显。现实中法院工作人员就只能转而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再次查找,如不能找到,则由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则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然而笔者并不主张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送达效果,但在实体上却没有达到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的目的,这样对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不利的,但现实更多是无奈和无措,使得法院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送达手段对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又囿于送达期间的限制,不得不以拟制手段达到目的。

  2、法院权威缺失。有的当事人对法律、法院认识不到位,不相信、不了解法律、法院或者是知法、懂法甚少,致其不愿意将纠纷由法院解决,还有的当事人自认为拖延时间,不接受送达则可以逃避责任,则故意不接受法院的送达。在实践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送达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但通过手机联系得上,可是无论法院怎么解释,当事人始终不愿意提供具体地址,不愿意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也拒不到法院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送达工作就往往陷入被动,既无直接送达渠道,又不能采取其它送达方式完成送达。法院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给被送达人,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规定,一旦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必然被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3、基层法庭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法庭承载的纠纷解决任务日益繁重。送达就成了一项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和财力的程序。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省基层法庭每年几乎都审结近200件民事纠纷案件,这200件案件意味着至少需要送达400次以上法律文书,如此繁重的任务量是任谁都要费劲心力的,更何况现实中基层法庭往往是人员、车辆等后勤配给不足,如果在个案中耗费太大的人力、物力,则必然导致工作效率会大大降低,而且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办理,现实情况也不允许法院花过多精力和财力在送达工作上。

  4、现行的送达制度自身的弊端。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适用留置送达。现实中,往往是很难短时间确定其同住成年家属,笔者办案中就遇到过,签收人自称其是受送达人的家属,但诉讼中,受送达人不予认可,说是亲属不错,却不是同住,法院送达不到位,程序不合法。而留置送达则要求相关基层组织到场,现实办案中,基层组织对法院工作往往不配合,认为损害其村民利益,若是参与其中,可能导致本村村民与基层组织之间发生矛盾,故而采取回避态度,法律对基层组织的配合义务也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导致基层组织的干部表面上配合,实际上不配合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样留置送达的规定就极易成为一纸空文。

   以上种种情况,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及时、合法的送达是法院工作的重点,而现实中送达严重拖长案件周期,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影响法院办案的速度。同时,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案多人少”是普遍存在的情况,由此,分配到送达上的人力、物力自然是有限的,故送达问题需要司法系统的共同关注,而且送达难也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它关系着整个诉讼的公正、合法,关系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笔者,希望通过提出现实工作中遇到的送达问题,能引起司法同仁们的重视,通过更为先进的立法和相关规定的配套设置,解决好这个难题,为法治社会的实现打下基础。
来源:汉寿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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