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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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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 颖  发布时间:2013-09-27 16:02:07 打印 字号: | |
  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有较大比例,通过多次开庭,原、被告方的争论焦点基本上是受害方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问题。

  对于城镇户口,或居住、劳动均在农村,以从事农业活动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居民,适用其各自的标准并无异议,然而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的情形增多,因此常常不好界定,国家目前也无统一标准。双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就为解决户口性质问题,而城镇户口居民的赔偿数额竟然可以达到农村户口居民的二倍之多。我国法律规定,户籍在农村,离开原居住地进城务工或从事其它正当工作,并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应视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而要证明这种“准城镇户口”,应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工作单位的证明、居委会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人命是没有贵贱之分的,而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的区分恰恰把人命作了贵贱之分,对于这一国情,在感到无可奈何的同时,也应对政策的进步感到欣慰。法律规定,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只要一个受害人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其他受害人都应按照同一标准赔偿,我相信在不久之后,会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差别,实现赔偿标准统一化。

  在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化之后,国家会真正的实现同命同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中国的法制建设又将前进一大步。
来源:临澧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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