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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法如山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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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4-04-09 08:41:51 打印 字号: | |
  “执法如山”源于唐中宗神龙二年(公元706年),雍州司户李元?对太平公主与一寺庙水磨之争案不畏权贵、秉公裁判的故事。“执法如山”即执法应当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执法、司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决不能手下留情、原谅宽恕甚至营私舞弊。新的历史时期,强调执法如山,含义不仅在于秉公执法,更侧重于保障法律的公正、严格、有效实施,有效发挥法律治理社会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巍峨伟岸与坚定不移是山的基本特性。法律应当有山一般的威严,法从情理出,法律制定充分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意愿,符合道义与情理,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彰显着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即违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愿,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执法应当如山一般坚定不移,不徇私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由对其宽恕与放纵,否则就是失职,因为对违法行为的退让与妥协,就是对守法者利益的漠视与侵害。

  法律即规则,法治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因为社会变革、矛盾凸显、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执法中“缺钙”、“犯软骨病”等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与尊严,损害法律应有的公信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治是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信访处理机制不畅,法治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背离法律,混淆是非,掩盖矛盾和问题,搞无原则的“和稀泥”,甚至“花钱买平安”,寻求一时一地的短暂安宁,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在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不尊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处置违法行为面前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畏首畏尾,看重个人与局部利益,法律的有效实施遭受严峻挑战。

  执法不能如山,甚至“执法如水”“执法如泥”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因为执法不严,对违法的追究不力,导致违法风险小,违法成本低,不法分子为获取不法利益,无所顾忌违法,想方设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随之发生。因为执法过于软弱,许多违法行为未受法律追究,或追究不到位,少数违法者逍遥法外无拘无束,对守法者就会产生恶劣影响,出现“破窗效应”。为保障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执法应当理直气壮,执法者应有严格执法的浩然正气,不阿权贵的铮铮骨气,善于执法的睿智之气,曾经出现的“妩媚执法”、“下跪执法”等畸形执法形态都是对执法者使命的曲解,是对执行者形象的损害。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保证法律实施,执法者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惩恶扬善、执法如山,坚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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