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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私权应止于公共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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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4-06-09 08:40:22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广州部分出租车上试验性安装了前后摄像头,因后摄像头正对准车内乘客,媒体报道后,这些试验性摄像头疑因涉及隐私问题两月后被悄然拆除。对于出租车内摄像头的安装与拆除,舆论呈现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公共安全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发生冲突,应从社会治理和公共秩序方面优先考量,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都是有限度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则应止于公共秩序的维护。

  首先,出租车内不属公民私密范围。城市出租车与街道、公共建筑物、公共汽车、地铁等同属公共设施,并随时为任何公众提供服务,出租车内应视为公共场合。虽然出租车在短时间内被乘客租乘,但仍有驾驶员全程陪同,不同于出租屋内具有相对私密性。出于安全管理与公共秩序维护的需要,现实中,不管是街道、商场、机场、码头,还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只要是公众聚集地或都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已为社会普遍认可接受,不违背社会公众意愿。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运用科技手段全程记录行车状况,对于锁定证据、解决纠纷、处理交通事故、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交通和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况且,对于乘客的影像资料如同其他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料一样仅属记载,只要不被非法滥用,则不一定构成对乘客的隐私权侵害。

  其次,乘客隐私权的保护在于自行设防。乘客在搭乘出租车时的行踪、同行者等是否属于隐私内容,法律难有明确界定。但从公民出行、社会交往和日常交易习惯等方面看,人作为社会的成员,其言行不能脱离社会环境而存在。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以保护隐私权为由,仅将乘坐出行的出租车纳入个人私密范围,予以禁忌显然不当。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自尊自重,不应无所顾忌,视车内为私人居所,这就如同人们在大街上不应出现过于私密的行为一样,乘客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应当自行设防。面对摄像头,乘客自觉做到不该裸露的身体部位不裸露,不应泄露的个人信息不外泄。否则,就是对自己隐私权的自行侵害,或隐私泄露,或自取其辱。

  再次,公共秩序维护应优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须以其他社会主体权利的维护为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不例外。尤其是公共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更应优先保障,因为只有良好的公共秩序,才能充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群体或多数人的利益,没有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难以维护,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如果涉及维护公民隐私权与维护公共秩序发生冲突,则应优先考虑公共秩序与利益。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中的许多方面都与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发生一定的联系,但公民私人空间应当是在无碍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的,以妨害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来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舍本逐末,因私废公,将阻碍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进程。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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