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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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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朝阳  发布时间:2014-06-17 14:58:46 打印 字号: | |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自己的父母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中国老龄化人口的攀升,“空巢老人”这一现象越来越严重。“常回家看看”竟成为了这些孤独老人的“奢望”。 对于孤独老人的探望问题,在立法上国外早有先例。日、韩、印度都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而欧洲更在“精神赡养老人”上做到了量化到“每日”。在整个欧洲,由于整体养老制度比较完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更多地指向“精神赡养”。以法国为例,法国社会重视家庭的观念,通过法律落到了实处。法国政府甚至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其中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

  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规定,被通俗的理解为“常回家看看”。 随着我们国家“常回家看看”法条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子女探视的目的。今年上半年我院就受理了老人要求子女探望的案件一件。实践过程中,针对此类案件的难点并不在于如何审理判决,真正难在判决后的如何执行?。难点一,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而法律条文不适合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相隔时间,不能用法律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难点二,如果判决生效后,即便法院支持了父母的诉求,但孩子拒不执行又该怎么办? 即使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押着”子女回家看望父母,形式上是执行了法院判决,但是否真正能够让老人感受到被子女关心的温暖?这显然达不到老人起诉的目的。

  其实“常回家看看”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唤起社会对老年人关爱的重视和引导,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新条款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任何惩罚措施,该条款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老年人孤独、渴望子女关心的问题,应当从法律和社会制度多方面入手。首先,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着重于调解,老人需要的更多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本院今年受理的这起“常回家看看”案件,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老人通过与子女沟通主动撤回起诉;其次,“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再者,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执行,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总之,与其强制“回家”不如鼓励“回家”,政府应该通过所收取的征税,给与老年人更多帮助,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不再觉得孤独,以减轻年轻人沉重的负担。
来源:武陵区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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