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老师,等久了吧,我们刚刚才开完庭。”“没有没有,刘法官为我的案子费心了,这是我们自己种的西瓜,你一定要收下。”邓老师一边说着感谢一边递过西瓜,刘法官再三推辞,面对邓老师的盛意,不得不收下了西瓜。原来在刘法官的努力下,原告邓老师才与被告黄某、保险公司达成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6 589.8元,黄某赔偿原告4968.18元的调解协议。
2013年10月,年逾古稀的邓老师驾驶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被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小汽车撞伤。驾驶小汽车的黄某因为超车不小心撞伤邓老师,便立即将邓老师送入了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近一个月的邓老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黄某购买的小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认为赔偿款过高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邓老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8 499元。
承办案件的刘法官,向原、被告陈述调解和判决的利弊,促使双方当事人作出更理性的选择,保险公司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明细除误工费外愿意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是一名退休教师,每月都有退休工资,虽其一年前在某中学的洗衣房做事,但该洗衣房系其儿子承包,其儿子并没有每月固定地给原告发放工资,且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71周岁,不应支持原告的误工损失。刘法官考虑到邓老师确有实际工作,便要求保险公司适当考虑误工费,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3000元的误工费。刘法官向邓老师解释后,邓老师同意了保险公司的方案。在法院的努力下,邓老师、保险公司和黄某自愿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