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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度内外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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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4-07-28 09:54:48 打印 字号: | |
  《论语•尧曰》云:“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法度即法令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令制度得以执行,并被广大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更是法令制度的捍卫者,法令制度是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底线,逾越则应被否定、被制裁。法度内外,法官最应牢记的是对规则的敬畏与坚守,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与惩治,对被破坏了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安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香港高等法院大楼顶端矗立着一座体现法院和法官标志的雕像:古希腊正义女神忒弥斯左手高举正义天秤,右手握持诛邪利剑,彰显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内涵。我国法院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麦穗与齿轮作为依托,代表工农政权,华表形似宝剑,像征中华民族,体现坚定不移的国家尊严,天平衡量轻重,寓示维护公平正义。女神雕像与法徽图案充分诠释了法院、法官的神圣职责,昭示着是非分明、刚正不阿的鲜明特征。面对纷繁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法度内外,法官不应忘记对法律规则的坚守。法官应当如何用天平称量是非,用利剑保障秩序,赢得司法公信,彰显司法权威,则能体现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智慧与能力。

  法度内外的坚守,法官不应迷惘,更不应懈怠。首先,法官对讲理者应讲理。法度内,法官对讲理的当事人应充分讲清道理,对讲理者循循善诱、入情入理、条分理析,进入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内心深处,让其心服口服,心悦诚服,感受人文司法的魅力。当事人因误解、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发生争议,引发矛盾,进入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并未逾越法律的界限,没有突破法律的禁区,矛盾纠纷的处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为了力求精准,法官应及时找准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恰如其分的进行调解和裁决,衡平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法度内,如果法官对讲理者不讲理,无视规则,一意孤行,或是贪赃枉法,失职渎职,那就是专横跋扈了。法律的公正必将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违法裁判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其次,法官对不讲理者应讲法。没有秩序作保障的诉讼和裁判是无法进行的,对不讲理者讲理很可能是白费口舌。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就是裁判,法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裁判必然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面对不讲理者,法律是武器,法官应当充分利用手中的达摩克里斯这支正义之剑,予以法律制裁,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司法实践中,许多纠纷当事人,为维护其不法利益,明知无理取闹,仍然大放厥词,胡搅蛮缠,有的甚至威逼利诱,穷凶极恶,奉行无理取闹、小事大闹、以闹获利的野蛮逻辑,肆意破坏诉讼秩序,干扰法官对是非曲直的公正裁判,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一个时期来,我国进入法院诉讼的各类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相当部分案件当事人都存在无理取闹、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诉讼中,往往无视诉讼规则,混淆是非,妨害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某些无理缠诉、恶意闹访甚至哄闹法庭暴力阻挠法官履行职务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违法者,法官只有始终坚守法律红线,利剑出销,从容应对,才能不辱使命,无愧圣神而尊荣的职业。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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