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石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代理书记员,进入法院工作一年多了,这一年,我学到了很多书上没有的知识,同时让自身成长了许多。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社会。良好的法律需要公民和执法者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每个人努力。不在法院工作,殊不知这个社会尤其在小小的石门县城居然有这么多的民事纠纷,印象中离婚纠纷属最多了。
说到离婚纠纷,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是朱某与涂某的婚姻纠纷,在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朱某第二次起诉了,起初我认为这就是一个简单的离婚纠纷,按照我当时的想法,第一次判决不离,第二次应该会判决离婚的。然而事实上是我想的太简单了。原告起诉后,为之操心的却是被告的父母,隔三差五就能见到被告父母来我们庭里找龙庭长交谈,被告父母希望龙庭长多对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和好没有可能的话,希望被告方能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因为被告父母认为原告父母有不良嗜好,怕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在庭审中才得知朱某与涂某曾是初中同学,于2011年结婚并生育有一女。2012年3月以前,两人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3月左右,朱某决定携女儿投奔暂居在广东省中山市的兄嫂及父母,并要求被告放弃湖南长沙的生意,到中山市与其哥哥朱某一起投资办厂,涂某随朱某去中山市考察后认为自己不宜在中山发展,遂提出要回长沙做生意。见朱某不乐意,涂某于是不辞而别,由此引发了原告及其亲属的不满,双方产生隔阂。此后,朱某、涂某及其父母又因探望小孩的问题在广东省中山市发生过两次冲突,致使双方的矛盾逐渐加深。朱某执意要求离婚,涂某同意,但条件是孩子归涂某抚养,不要求朱某承担抚养费。为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互不相让,以致于涂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不顾场面,涂某跑到朱某面前夺走她的包,扬言要拉着朱某跳楼,似乎还有动手打朱某的倾向,这时龙庭长一把按住了涂某,安抚他的情绪,坐在旁听席的涂某父母对于儿子的这种冲动行为没有制止,让我觉得他们现在关心的已不是涂某和朱某的婚姻问题,而是孩子的问题。涂某在龙庭长的劝说下最终还是冷静下来,涂某在答辩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均没有争议,双方考虑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小孩的抚养权,当时我以为被告的这种冲动行为会让原告无法接受调解的,然而经过龙庭长对涂某、朱某耐心细致做疏导工作,双方选择了接受调解,因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互不让步,龙庭长便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鉴于孩子还小,小孩由朱某带养,涂某随时享有探视权;在小孩读书期间,寒暑假及过节根据假期长短,小孩随时在涂某家生活一段时间,待小孩长到10岁以后,随谁生活由孩子自己决定。 孩子的户口维持现状不动,今后户口随谁待孩子10岁以后自主决定。方案提出后,涂某还是有些担心,说出了自己的顾虑:“因为之前就探视小孩的问题两家闹过矛盾,怕朱某今后出尔反尔不让涂某家人探视小孩”,“这个问题你不用担心,法律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文书在,朱某不履行的话,你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的。”龙庭长的这番话打消了涂某的不安。案件以调解结案,涂某庭后对于龙庭长为当事人着想、耐心调解的行为十分感动,连称其不愧为人民群众的好法官,让原本剑拔弩张的两个家庭心态平和地解决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小孩以后的成长有很大好处。
通过参与多次庭审、调解,让我认识到调解确实是一门艺术,在我看来,龙庭长对于案件善于运用调解,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从中找到切入点。这更让我明白了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循规蹈矩,按部就班,应该懂得变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处理矛盾纠纷,设身处地为其着想,才能使当事人信服,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