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民族自治乡人民政府的农艺师,参加工作20年来一直都在田间地头指导协助农民耕种。虽是80年代的大学生,我一直认为自己是个不折不扣的“泥腿子”。2005年被聘为汉寿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后,我完成了人生的华丽转身,成为了一名下得田头、上得庭审的“农民法律之友”。
2013年,汉寿县的胡某和王某合伙包了块林地,全种了樟树。胡某见樟树的价格有下滑的趋势,就想早点把樟树卖掉,王某却反对:“要卖你就卖你那一半,我的不卖。”胡某私自跟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大小樟树苗木共计10000根。《买卖合同》签订后,陈某即雇请民工挖掘樟树苗木,3天后,胡某委托护林员对胡某、王某共有的樟树苗木林地进行划界分割。但陈某挖完胡某那边的苗木以后,一清点,发现不够10000根,想着反正那边也是他们合伙的,先把数量凑齐再说。这一挖,王某可就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将昔日的合伙人胡某和组织挖树的陈某告上了法院。
承办该案的法官接了这个案子后找了我过来帮忙调解。由于我在本地人际关系还不错,聊了几句以后,胡某和陈某对于挖了王某那边苗木的事实倒是认账,态度也挺好,可在挖的数量上双方大相径庭。王某说陈某挖了他2000根,陈某说只挖了几百根,胡某把自己那边的苗木估计了一下数量后,认为陈某最多只挖了700根就能凑齐10000根,不可能再挖。三个人各持己见,不肯退让。
我和办案的法官一合计,得,挖了树总得有个坑吧,三个人都跟着来,点坑去!
虽然才刚立夏,但日头的毒辣劲可一点都不含糊,大颗大颗的汗珠从我和法官的额头冒出,又迅速钻进衣襟里。当时我们顾不上这些,黑白要分明,数字要精确,得认真地把这坑洞点清楚。
我终于伸展开弯了一下午的腰,对着三个当事人说:“你们都是看着我数的,误差应该不会超过十根。”我走到王某面前。“四舍五入,算700根吧,具体的标准,我们回庭里再细谈。这样可以吗?”
“徐老兄,你真行,这么一清点,我们也就心服口服了。”
“法官和陪审员真的很不容易,你太负责了,我们愿意接受调解。”
办案法官递过来一瓶水:“老徐啊,还是你行。事无巨细,清查到底。你哪是泥腿子,你简直就是乡亲们的天平啊。”
那一刻,我觉得特别凉快。
(魏楚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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