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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建立民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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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敬志恒  发布时间:2014-10-10 16:08:4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以来,为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桃源法院建立民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共讨论疑难复杂案件205件,其咨询意见被独任庭、合议庭采纳率达98.53%,无一例改发案件。

  一是注重成员精英化。民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审委会委员、相关业务庭局负责人、遴选的优秀法官及专业法官会议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7—9人组成,定期讨论相应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专业法官会议主任由院长担任,主任或者授权的委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二是注重总结审判经验。民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旨在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民商事执行队伍的业务能力,研讨案件时,合议庭法官及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列席,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方式对案件处理进行指导;讨论决定参考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推选;分析全院审判运行态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既让审委会案件“减负而精议”,又为法官审判经验传播提供良好途径。

  三是注重审判去行政化。民商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定性为审委会的内设咨询型机构,形成的咨询指导意见,承办人或合议庭可以参考执行;不予参考的,承办人、合议庭可以选择独立审判结案或依照工作流程移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果选择独立审判结案出现错误的,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来源:桃源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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