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须审查就应立案登记,至于诉状内容的审查,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核与裁判事项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这一诉讼程序改革,充分体现了尊重和平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这对法院审判人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应对这一改革,人民法院必须努力提升审判人员下列能力:
矛盾纠纷定性处理的能力。立案登记制将使法院成为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聚散地,当事人的诉求复杂多样,相当部分原由政府信访部门接待受理的案件或许掺杂其中,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性质,确定法院主管、管辖和司法裁判范围,需要审判人员及时准确定性,原由法院立案庭法官审查的环节全部转移至审判环节,立案登记受理仅是挂号。对立案登记后的各类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审查甄别,属于司法裁判性质的纠纷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裁判,不属法院主管和或管辖的案件,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另外,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应严格依法处置,以保障良好的诉讼秩序。
案件及时裁判执行的能力。因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曾经通过立案审查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受案范围明显扩大,大量矛盾纠纷案件通过登记受理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案件不仅有数量上的明显增加,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也会有明显变化。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各类情形,对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官不得拒绝作出裁判。为此,一方面要求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尽力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及时审理执行,防止案件积压,另一方面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从而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综合协调的能力。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案件受理不得再设置过多障碍。一个时期来,一些地方法院从当地工作大局着眼,以法院抵挡社会敏感矛盾权能考虑,以文件或会议形式,对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法律边缘、社会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如政府融资集资纠纷、企业改制纠纷、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招商引资综合性纠纷等纠纷,一般不予受理,担心立案后难审结更难执行,造成工作被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得再拒绝受理,这些涉及地方利益、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审理难度的案件,需审判人员增强与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的能力,既严格依法,又争取支持配合,注重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能力。司法救济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成员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及时平息矛盾纷争的理智选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由于我国现行信访处理体制机制存在诸多弊端,消耗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法治治理能力的发挥。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实效的司法机制是解决之道,实行立案登记制不仅只强调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及时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都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当部分信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曾经出现的反复信访、无理缠诉、恶意闹访行为依然会存在,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及时依法处置,讲究方法策略,做到刚柔相济,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不断提升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