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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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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超奇  发布时间:2014-12-17 09:55:54 打印 字号: | |
  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透明的司法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同时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增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较高的司法公开标准也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新闻局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举办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说:法院应该充分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用新媒体促进司法公开才有司法公信,法治中国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新媒体较传统媒体,具有传播与更新速度快,成本低,信息量大,内容丰富等优势。微博、微信、数字报刊、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形态的出现,人人是记者,是电台,是新闻发声者,是信息受众,围观,转发,评论……每个人都成了这错综复杂里的一环。就法院工作来说,单一的庭审公开远不能满足现代公民对司法公开的需求,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以及法治中国的全民参与。新媒体担任了传播媒介的重要角色与平台。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往往通过微博、搜狐等新媒体渠道用最快的速度在公众中传播。司法公开的迫切性促使司法机关不得不正面且积极地应对新媒体挑战。2014年10月11日,全国2995家法院的3281名新闻发言人信息和联系方式通过中国法院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之于众,这在我国司法公开史上尚属首次。

  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是司法理性和司法规律的要求。当前舆情民意正产生着前所未有的影响力。随着法院承办案件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法院为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由于对案件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理解,在新媒体环境里的公民的关注度也不同,每个人都有解释法律的平台。然而这些解释都是基于生活经验而做出的结论,对法律规范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不能被法院忽视,不能一味迎合大众,为了定纷止争而做出超越法律、法规的裁判。当然司法对新媒体的时代不能无动于衷,不能盲目机械,要把握尺度,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平衡和良性互动。法院理应担负起对公众释法明理的责任,这就要求每个司法官必须在新环境下秉持司法理性,独立行使审判权,遵守司法规律,维护司法权威。

  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法院判案信息的传播已从传统的庭审旁听扩展至手机客户端、微博、数字报刊等新媒体形态。其传播速度之快,公众影响力之大,极大地考验着司法工作者的能力。可以说,新媒体平台的膨化发展倒逼司法工作者加强专业素质、提升司法能力,以经得起公众群体的审视和监督。

  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推进了司法公开、畅通了民意,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民主开放的崭新形象。另一方面,新媒体需要加强平台管理,强化法治思维,公众利用新媒体平台尽享自身权益的同时应该懂得无论基于哪种环境,都不会有法外之地。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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